《能源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能源法治建設進入新階段。作為能源領域的“基本法”,其第二十九條明確加大油氣勘探開發力度、鼓勵非常規資源開發,同時對礦業權管理、生態環保、安全生產、市場秩序提出更高合規要求。油氣企業若忽視全流程合規,輕則面臨巨額罰款、停業整頓,重則吊銷許可證、承擔刑事責任。楹庭律所專注政企糾紛法律服務過程中,結合數百起能源政企糾紛實務經驗,為企業梳理勘探開發全流程合規要點,守住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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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礦業權取得:從“招拍掛”到“探采合一”,程序合法是底線
油氣勘探開發的核心是礦業權合規,《能源法》與新修訂《礦產資源法》銜接,明確“探采合一”制度,但絕非“先采后證”。企業必須嚴守三大程序:
出讓環節合規:除特殊情形外,油氣探礦權一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公開競爭出讓,嚴禁協議出讓規避監管。企業需核查出讓公告、競買資格、成交確認書,確保程序無瑕疵,避免因“非法取得”導致礦業權被撤銷。
探礦權存續合規:探礦權期限為5年,最多續期3次(每次5年),無正當理由未實質性開展勘查工作,將不予續期。企業需留存勘查方案、施工記錄、儲量報告,證明“實質性投入”,防止被認定“圈而不探”。
探采銜接合規:勘探發現可采資源后,需在30日內提交探采合一計劃表,方可邊探邊采;但必須在5年內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辦理采礦登記,超期未轉采按違法采礦處理,面臨沒收礦產品、1-3倍罰款,甚至刑事追責。

《能源法》將“生態保護”列為能源開發基本原則,油氣企業需構建“全鏈條環保合規體系”,避免因環保問題陷入停產、賠償困境:
環評與準入合規:勘探開發項目必須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未批先建、擅自變更環評內容,將被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總投資額1%-5%罰款。同時需避讓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確需進入的,必須符合管控要求并履行特殊審批程序。
污染防治合規:嚴格執行VOCs無組織排放、陸上油氣開采大氣污染物等強制標準,落實儲罐密閉、LDAR泄漏檢測、廢氣回收治理。鉆井廢水、壓裂液需達標處理,嚴禁直排;開采后必須履行土地復墾、生態修復義務,留存修復方案、驗收報告,否則將被追繳修復資金、限制新項目審批。
環保應急合規: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物資,定期演練。發生泄漏、污染事故,必須第一時間上報并處置,遲報、瞞報將被從重處罰,還可能面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油氣行業屬高危領域,《能源法》與《安全生產法》雙重約束,企業需壓實安全責任:
資質與方案合規:勘探、鉆井、開采作業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施工方案需經審批,嚴禁無資質作業、擅自變更施工工藝。
設施與防護合規:油氣井、管道、儲罐等設施需符合安全標準,定期檢測維護;落實防火、防爆、防泄漏措施,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違規操作將被責令停產整頓,造成事故的追究刑事責任。
管道保護合規:依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劃定管道保護范圍,嚴禁在保護范圍內施工、取土、爆破。第三方損害管道的,企業有權追責;自身管理不善導致泄漏的,需承擔賠償與行政責任。

油氣勘探開發涉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能源監管等多部門審批,政企糾紛頻發。企業需提前做好合規與維權準備:
留存全流程證據:從礦業權出讓、審批到施工、環保、安全,所有文件、批復、記錄、溝通函件均需歸檔,這是行政復議、訴訟的核心依據。
警惕“程序違法”風險:行政機關未依法告知聽證權利、未履行審批程序、超期作出決定,企業可在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違法行政行為、賠償損失。
探采合一風險防控:嚴格區分勘查與開發作業,嚴禁以勘探名義大規模生產;探采期間依法繳納出讓收益,開發方案獲批前不得正式生產,避免被認定“非法采礦”。
楹庭能源律師再次提醒能源企業《能源法》實施既是機遇,更是合規考驗。油氣企業需摒棄“重開發、輕合規”思維,構建礦業權、環保、安全、爭議應對四位一體的合規體系。楹庭律所作為深耕能源政企糾紛的專業團隊,可為企業提供全流程合規審查、風險防控、爭議解決服務,用法律武器守住勘探開發的合法權益,實現合規與發展共贏。
注: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劉敬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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