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孫 超
車輛被小區建筑物外墻脫落的瓷磚砸中,而車輛又恰好停在明確禁止停車的消防通道上。在這樣的案例中,責任該如何劃分?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此前審理了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摒棄了簡單化的“息事寧人”做法,確立了“責任自負”“過錯擔責”的清晰導向。
岳塘區某小區業主肖某因樓下車位已滿,將車停在了消防通道上。該區域的墻面上,醒目張貼著“消防通道,禁止停車”和“禁止停車,高空墜物后果自負”的警示標識。當天下午,該建筑物外墻一塊瓷磚突然脫落,砸中肖某車輛引擎蓋與前擋風玻璃,造成維修損失共計4050元。
事后,肖某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取得代位求償權后,將負責該小區物業管理的某物業公司訴至岳塘區人民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某保險公司主張,該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建筑物的管理人,負有法定的檢查、維護和保障外墻安全的義務:“盡管事發區域有警示標識,但該物業公司并未采取諸如電話通知等更為積極的措施阻止肖某在此停車,未能完全盡到審慎的安全保障義務。”
該物業公司則在法庭上出示了一系列證據進行抗辯:一是自2023年12月至事發前,多次對外墻瓷磚脫落問題進行處理;二是設置了清晰醒目的警示標識;三是已向全體業主發函說明外墻老化風險,并積極推動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整體修繕。
承辦法官經實地走訪、多方詢問并梳理證據后指出,本案中,該物業公司采取“定期檢查維修、設置醒目警示、主動告知業主風險并尋求解決方案”的組合舉措,已經達到了“善良管理人”應盡的合理注意標準。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有效證明其已盡到相應的管理、維護和警示義務,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該案經一審二審后,判決已生效。
“本案雖為小額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但其裁判邏輯體現了現代社會治理中規則意識的重要價值,為厘清多元主體權責關系、引導公眾行為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湘潭大學副教授胡夢云說,這一裁判結果有效避免了“誰受損誰有理”和“違規者反而獲益”的道德風險,向社會傳遞了明確信號:任何個體在追求自身便利時,都必須尊重并遵守公共規則,對自身行為可能引發的后果負責。
(陶琛參與采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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