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產品缺陷引發事故,責任承擔需分情況討論:
廠商責任:醫療產品存在設計、制造、警示說明不充分或跟蹤觀察缺陷等不合理危險,或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生產者需承擔無過錯責任。患者可直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請求賠償。若銷售者存在過錯(如未盡到進貨查驗義務),或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生產者、供貨者的,也需承擔賠償責任。
醫院責任:若醫院作為醫療產品直接使用人,無法指明缺陷產品生產者或供貨者,或存在過失(如未盡到審慎監管義務),也需承擔賠償責任。但醫院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廠商追償。
責任形態為不真正連帶責任,患者可向任一責任主體索賠,最終責任由缺陷產品制造者或有過錯的醫療機構、銷售者承擔。若廠商明知產品缺陷仍生產銷售,造成嚴重損害,還可能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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