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歲男子劉某是一名登山愛好者,在參與徐某組織的費用AA制戶外登山活動時,脫離隊伍擅自去攀爬陡峭危險的山頂,失足掉下山坡身亡。劉某家屬認為,活動組織者徐某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向法院起訴索賠30萬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山東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徐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此前,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劉某脫離隊伍擅自去攀爬陡峭危險的山頂導致失足掉下山坡身亡,其自身明顯具有過錯,根據自甘風險原則,應對自身遭遇的危險負責;徐某作為活動組織者,存在安全保障瑕疵,酌定承擔5%賠償責任,判決其賠償劉某家屬4.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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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章丘象鼻山 圖據網友
事發:
63歲驢友失足掉下山身亡
家屬起訴登山組織者索賠30萬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徐某是登山愛好者,組建了一個微信群,群內有330多名成員。徐某在群內不定期發布戶外活動信息,網友找其報名,徐某聯系車輛。劉某,1960年11月11日出生,與姜某系同事關系,二人自2015年、2016年左右開始經常一同爬山,二人爬的山是一些野山。
2024年10月31日,徐某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文章“戶外尋秋11月3日(周日)章丘象鼻山-九鼎山-筆架山-神仙門……登山穿越”,文章內載明“活動費用AA69元/人……報名范圍要求年齡范圍6至69周歲,身體健康、無心臟病等慢性疾病史,有自主能力,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戶外有風險,報名需謹慎……”報名須知載明“安全第一,不能擅自離開隊伍,尊重領隊的安排”。
2024年10月31日,徐某組建名為“章丘象鼻山活動臨時群”的微信群,并將報名參加人員拉入群中。同日,姜某與劉某入群。11月2日,姜某通過微信向徐某繳納其與劉某二人的活動費用。徐某作為投保人為參加此次活動的人員投保了戶外包周邊游短期旅游保險。徐某在臨時群中發布了出發登車的地點、時間。
2024年11月3日,參與戶外活動的共計有55人。一行人乘坐大巴車抵達濟南章丘文祖東張村廣場后,下車開始登山。下午1時左右,姜某、劉某等五人從山上下來后沒有去集合點集合,五人一同去爬東邊的山,當日下午3時許,劉某在該山上失足摔下十幾米山坡身亡。姜某發現劉某摔下山坡,通知了徐某,徐某撥打了急救電話、報警電話、救援電話。
2024年11月3日晚,徐某將保險信息以微信形式發送給姜某,由姜某發給劉某家人進行保險理賠。事發后,劉某家屬認為,徐某作為戶外群體活動的組織者,在戶外活動過程中,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徐某賠償30萬元。
法院:
本人擅自攀爬危險山頂有過錯
組織者擔責5%賠償4.6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徐某作為一名戶外活動的經常參加者和本次活動的組織者,應當盡到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徐某在本次活動前期提供了路線、告知了安全事項、提供了領隊和安全繩等保障工具、并告知參加人員不允許超過領隊,并在得知事故發生時及時撥打急救報警及救援電話等,盡到了活動組織者一定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徐某作為長期戶外徒步登山活動組織者,在組織本次活動時未對活動路線周邊存在的危險情況進行提示,未能及時發現人員脫離隊伍,存在一定的安全保障瑕疵,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劉某作為常年登山愛好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身體狀況最為了解,其作為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對參與爬山活動的風險有清醒的認知,其自愿參加該活動,表明其自愿承擔相應風險,在參加戶外活動時,應當客觀評估戶外風險和自身的體能、技能,不擅自行動,不隨意探索危險性較高的場所,確保自身安全。劉某在本次活動中,未跟隨領隊,脫離隊伍擅自去攀爬陡峭危險的山頂導致失足掉下山坡身亡,自身明顯具有過錯,根據自甘風險原則,應對自身遭遇的危險負責。
綜上,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徐某依其過錯程度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由徐某承擔5%的賠償責任為宜。最終,法院判決:徐某向劉某家屬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46994.73元。
一審判決后,徐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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