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該司法解釋自5月1日起施行。
針對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解釋(二)》進一步細化完善法律適用標準,實現貪污賄賂定罪量刑標準全覆蓋,不斷織緊織密懲治腐敗刑事法網。
值得關注的是,《解釋(二)》明確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標準執行,落實對不同所有制企業依法平等保護。
此前,在“兩高”2016年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采取的量刑標準,是倍數折算標準。
具體來看,在《解釋(二)》頒布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即舊標準中,上述兩個罪名的“數額較大”標準是6萬元,“數額巨大”標準是100萬元;新標準中,“數額較大”標準降至3萬元,“數額巨大”標準降至20萬元。
非國家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即舊標準中,上述罪名的“數額較大”標準是10萬元,“數額巨大”標準是40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標準是6萬元;新標準中,該罪名的“數額較大”標準降至5萬元,“數額巨大”標準降至20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標準降至3萬元。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即舊標準中,該罪名的“數額較大”標準是6萬元,“數額巨大”標準是200萬元;新標準中,該罪名的“數額較大”標準降至3萬元,“數額巨大”標準降至100萬元。
《解釋(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采取的量刑標準直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相應罪名的標準,量刑檔次也與國家工作人員完全一致,取消了“二倍”“五倍”的倍數折算區別,非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立案起點全面下調,入罪門檻降低。
另外,《解釋(二)》也明確,最終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量刑時,應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和情節,準確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來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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