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6〕6號,以下簡稱《解釋(二)》),并將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無論是單位集體決定,還是由實控人、主管人員決定,只要行賄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就以單位行賄罪定罪處罰。這把醫藥代表行賄和公司“切割”的路徹底堵死,也就是說醫藥代表行賄,公司難逃罪責。
如今向醫生行賄,無論其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定罪量刑標準完全對標公職人員。過去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較大”起點為6萬元,現在直接降至3萬元。
根據新規,單位行賄金額達到20萬元以上,即認定為“情節嚴重”。若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只要具備“向3人以上行賄”“在食品藥品醫療等領域行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辦案公正”等5種情形之一,也認定為“情節嚴重”。
(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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