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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圈觀察局,最新觀察: ?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6〕6 號),并將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釋(二)》最核心的突破在于,首次為醫藥購銷領域涉及的所有賄賂犯罪劃定了全國統一、清晰可執行的量化標準,徹底消除了過去 "標準模糊、追責困難" 的灰色地帶。
以下是與醫藥行業最密切相關的三條核心紅線:
(一)個人受賄:3 萬元入刑,標準全面統一
新規第八條明確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 定罪量刑標準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也就是,無論是公立醫院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院長、主任,還是民營醫院的普通醫生,只要收受回扣數額達到3萬元,就構成刑事犯罪。這一標準比過去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6萬元的入刑門檻降低了一半,徹底打破了 嚴懲院長、寬恕醫生"的倒掛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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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單位受賄:20萬元生死線,科室也能成為犯罪主體
過去,醫院科室收受回扣的行為由于主體認定困難、數額標準不明確,往往難以追究刑事責任。《解釋(二)》第一條首次明確了單位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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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這里的 "單位" 不僅包括醫院、藥企等法人單位,也包括醫院內部的科室、部門等非法人單位。
(三)單位行賄:10萬元可入刑,徹底堵死甩鍋醫藥代表的路
這是對醫藥行業影響最大、最深遠的一條規定。《解釋(二)》第十六條明確指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單位行賄罪定罪處罰:(一)單位集體決定,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二)單位實際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員決定,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
這一條款直接擊穿了過去藥企最常用的甩鍋摩熵,將行賄行為推給醫藥代表個人。只要醫藥代表的行賄行為是為了公司業績,且違法所得歸公司所有,無論公司是否 "知情",都將被認定為單位行賄罪。
比如當年恒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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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后,醫藥行業會怎么變
其一,藥企的銷售費用,應該會降一降。
過去,國內藥企普遍采用 "高定價、高費用、高毛利" 的銷售模式,銷售費用率普遍在 30%-50% 之間,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商業賄賂。新規實施后,理論上可遏制一部分。
其二,帶金銷售路在何方?醫藥代表會不會批量失業?
其三,依靠商業賄賂生存的中小藥企,會不會批量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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