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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云南曲靖李女士向極目新聞記者反映,3月30日下午,她的丈夫接到孩子班主任老師的電話,稱孩子在學校被其他同學毆打,需要家長到學校調解。到學校后,丈夫得知了孩子被其他學生欺凌的經過,在學校調解室因情緒激動當場猝死,目前還未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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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丈夫的死亡醫學證明(受訪者供圖)
4月13日晚,李女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雖然丈夫患有高血壓,但平時堅持吃藥,血壓控制得很好,平日里情緒也很穩定。3月30日因孩子在學校遭遇欺凌,老師要求家長到學校調解,“如果不發生校園欺凌事件,我們不需要到學校調解,我丈夫情緒也不會如此激動,以至于他失去生命,一個幸福的三口之家從此支離破碎。”
李女士稱,丈夫在學校調解室出現病癥后,校方工作人員雖提供了AED急救設備,但現場沒人會使用,“120電話是我打的,因為一時著急,不知道怎么說,老師接過電話幫我描述,急救人員通過電話教我給我丈夫做心肺復蘇。”
李女士稱,學校應該對丈夫的死承擔一定責任,但經四次調解,學校相關負責人始終認為校方沒有任何責任。
“最近一次調解是13日下午,處理此事的專班工作人員給我們的答復是,這件事情學校及教育部門沒有任何責任,出于人道主義,區教育局和學校可以募捐4萬元給我們。”參與調解此事的另一位家屬告訴極目新聞記者,她希望此事能早日得到妥善解決。
學生在學校被欺凌,家長接通知到校調解因情緒激動猝死在調解室,校方是否需要擔責?
對此,北京卓浩律師事務所張建律師分析認為,在法律上,侵權責任通常要求行為存在過錯。首先,學校在欺凌管理方面,已經存在問題,引發家長情緒不滿。事情發生后,學校老師牽頭組織調解,作為調解場所的管理者,校方對進入校園的家長負有安全保障與合理救助義務。
“孩子家長與老師、對方家長雖無肢體沖突和過激言行,但如果老師在已知欺凌長期存在等情節惡劣的情況下,未平緩告知、安撫家長情緒,反而在短時間內集中披露,容易誘發情緒波動。在調解開始前,校方未考慮到高血壓等高危人群的情緒風險,未安排醫護、心理疏導人員在場,這屬于未盡合理安全注意義務。在孩子家長發病時,學校有AED,但無人會用,未及時、正確開展心肺復蘇,僅靠家屬在120急救人員的電話指導下急救,屬于應急救助不力的過錯。”張建稱,當事人可以主張學校承擔一定的賠償,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張建還稱,學生在校被欺凌如果屬實,學校不僅要承擔行政、民事責任,相關責任人還可能面臨處分。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表示,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對進入校園的家長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這一義務的范圍和強度并非無限擴大,而是與學校的管理職責和可預見風險相匹配。學校老師在接到學生被欺凌的報告后,及時通知雙方家長到校調解,屬于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正常行為。在此過程中,學校需要保障調解環境的秩序和基本安全,例如提供相對安靜的場所、避免激烈沖突升級等,但不能要求學校對每一位家長的身體健康狀況和情緒反應都進行事先醫學評估或專業干預。
胡磊稱,如果調查發現學校此前對學生長期索要零食、錢財等欺凌行為存在未及時發現、制止或報告的情形,導致欺凌行為升級為需要家長到校調解的程度,或者在調解過程中未充分考慮家長的身體狀況、未安排必要的人員安撫情緒、未提供適宜的調解環境等,則可能被認定存在一定過失,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胡磊建議,學校應從中吸取教訓,進一步完善學生欺凌防范機制,加強日常巡查和心理疏導,同時在涉及家長參與的調解活動中,提前評估潛在風險,準備必要的醫療應急預案,并注重人文關懷,以最大限度減少意外發生。“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及時制止欺凌行為,通知雙方家長,給予心理輔導,對嚴重情形報告公安和教育部門。若學校事前未開展常態化教育、未建立巡查機制,事中未及時干預,事后未妥善處置,即存在管理疏漏,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補充責任。”胡磊說。
來源:極目新聞
編輯:張繆蕓
編審:林帥超
終審: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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