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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曉編
4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第六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共5件,其中第5件案例:1996年至2023年,孫某某利用擔任廣東省某市某區委副書記、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土地出讓、上市籌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9679萬余元。這個受賄金額主要來自收受兩家擬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一家上市后獲利6411.42萬元,另一家上市后獲利1936.67萬元。孫某某終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具體案情如下:
被告人孫某某,男,1964年出生,廣州某學院原黨委副書記。
1996年至2023年,孫某某利用擔任廣東省某市某區委副書記、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土地出讓、上市籌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9679萬余元。
其中,1996年至2015年,孫某某利用擔任某區委副書記、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林某某實際控制的廣東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股份公司)在獲取展位、優惠購地、辦理出口退稅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0年11月,某股份公司在基本完成公司盡職調查及土地、財務合規等上市前期工作后,準備新增注冊資本。林某某為感謝孫某某,邀請其認購新增股份,并表示公司已進入股改階段,上市后股價將大幅上漲。孫某某遂以其妻子王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名義,出資462萬元購買某股份公司66萬股原始股。林某某與王某某約定,若公司上市不成功,則退還出資款并給予一定補償,孫某某對此知情。2015年3月,某股份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一年禁售期滿后,孫某某、王某某將股票陸續出售,共計獲利6411.42萬元。
1998年至2011年,孫某某利用擔任某區委副書記、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蔡某某實際控制的廣東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集團公司)在獲取土地、非法占用土地從輕處罰、辦理土地使用證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8年1月,某集團公司在基本完成公司盡職調查及土地、稅務合規等上市前期工作后,第二次新增注冊資本,此時公司股東只有蔡某某及其妻子、為蔡某某代持股份的親屬等三人。蔡某某為感謝孫某某,邀請其認購本次全部新增股份,并告知某集團公司已進入股改階段,上市后會有高額利益回報。孫某某遂通過妻子王某某以他人名義出資500.5萬元購買某集團公司158.4萬股原始股。蔡某某與王某某約定,若公司上市不成功,則退還出資款并支付利息,孫某某對此知情。2010年6月,某集團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一年禁售期滿后,孫某某、王某某將股票陸續出售,共計獲利1936.67萬元。
對照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3年12月22日發布的信息,上述案例中的孫某某就是孫光輝,被立案調查時任廣州航海學院黨委原副書記。孫光輝,男,漢族,1964年4月出生,湖南汨羅人,在職研究生學歷,歷任潮州市楓溪區委書記,潮州市饒平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潮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汕頭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汕頭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廣州航海學院黨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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