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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討論案件。
他在聊天軟件與異性加好友后冒充警察博取對方好感,確立戀愛關系后又在短短幾天內騙取16萬余元。經遼寧省沈陽市沈北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26年2月2日,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2025年7月20日,郎某與芳芳(化名)通過聊天軟件相識。聊天中,郎某謊稱自己是警察,并編造辦案相關說辭,憑借虛假身份迅速取得芳芳的信任與好感。二人見面后確定戀愛關系,其間,郎某虛構辦案細節,鞏固其虛假身份形象,在芳芳要求看警官證時,謊稱自己是輔警無警官證。
2025年7月26日,郎某以共同出資合伙開辦補課班為幌子,讓芳芳微信轉賬5萬元,又誘使對方將現金6.4萬元交給他。此后短短數日內,郎某又以相同手段和說辭騙取芳芳轉賬4.92萬元。同年7月29日,芳芳家人發現端倪并報案。后郎某被抓獲歸案。
在審查起訴階段,沈北新區檢察院認為,郎某冒充警察騙取被害人信任,與其建立戀愛關系,并在此期間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產,其行為同時符合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行為人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如何定罪?辦案檢察官經分析認為,郎某詐騙金額屬騙取財物數額巨大,按照詐騙罪的相關規定,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而招搖撞騙罪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情形,才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且無罰金刑規定。“郎某雖冒充警察招搖撞騙,依法應從重處罰,但該從重處罰屬于招搖撞騙罪一般情節范圍內的從重,并非‘情節嚴重’的升格情形;其詐騙金額屬于詐騙罪的‘數額巨大’,但該數額并不當然等同于招搖撞騙罪的‘情節嚴重’。”辦案檢察官解釋。
沈北新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對郎某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更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既能對其行為作出嚴厲評價,也能通過罰金刑懲戒財產型犯罪,同時對類似犯罪行為形成有效震懾。經該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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