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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1年周某在其女兒與張某籌備婚姻期間,轉賬10萬元給張某,雙方之間未出具借條,也未備注款項性質,該款項實際用于周某女兒與張某婚后購車的首付款。2023年周某女兒與張某協議離婚,但離婚分割財產時未提及該筆款項。2025年周某以民間借貸起訴要求張某還款10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需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僅憑金融機構轉賬憑證不足以直接認定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原告未能完成借貸關系成立的舉證責任,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據此判決駁回周某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普法
司法實踐中,親屬間經濟往來因礙于情面疏于憑證留存,往往在婚姻關系解除或親情破裂后引發財產糾紛。法官特別提示,父母對婚嫁子女及其配偶進行資金支持時,應當預先明確款項性質:若屬借貸關系,需簽訂書面借據、備注轉賬用途、保存協商記錄并約定還款期限;若為無償贈與,應以書面形式明確受贈主體,防范婚變后產生財產爭議。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郭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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