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南方大部分地區
持續出現陰雨天氣
就在大家一邊通勤
一邊“破防”的時候
一條消息突然讓職場人集體羨慕了
湖南一企業給上百名員工
發放雨季上班福利
有人喜提200元雨天補貼
和“7天帶薪雨假”
該企業老板為“00后”
在接受采訪時表示
得知公司員工提到
“雨天上班很麻煩”后
他決定策劃一個雨天抽獎活動
活動獎品包含
雨鞋、雨傘等日用品
風筒、除濕機、烘干機等實用家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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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下雨遲到券
雨天上班補貼200元
7天帶薪雨假等創意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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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
年輕老板整活
有時候真的能整到員工心坎上
不少網友表示實名羨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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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雨假、雨天上班補貼
是企業從員工角度出發
提供的人性化福利
但如果遇到大雨、臺風等
通勤“極不友好”的天氣時
職場人也要守護好
自己的法定權益
這些知識你應該知曉
有暴雨預警的話,員工能提前下班嗎?
根據上海市《關于本市應對極端天氣停課安排和誤工處理的實施意見》(滬府辦規〔2019〕9號)的規定:當上海市發布氣象災害紅色預警,除政府機關和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企事業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可采取臨時停產、停工、停業等措施。用人單位要從保護職工安全角度出發,根據本實施意見,事先制定具體應對計劃,明確應當或無須上班的人員和情形條件,以及復產、復工、復業的情形,并告知職工。
《浙江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九條 臺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霾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除國家機關和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企事業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防災減災需要,采取臨時停產、停工、停業或者調整工作時間等措施;用人單位應當為在崗及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
《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條 明確規定在臺風黃色、橙色、紅色或暴雨紅色預警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員工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停工;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最好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避免單方面行動引發糾紛。
大雨天氣,如果上班遲到的話,能扣錢嗎?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暴雨、臺風等極端天氣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勞動者因天氣原因導致的遲到或缺勤,不應簡單視為違紀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明確,勞動者因自然災害等非主觀原因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工資。
上班路上受傷算工傷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此規定主要是考慮交通事故的傷害程度,為保護弱勢群體而做出的特殊規定。
因臺風放假扣工資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很明顯,因臺風導致的停工時長符合該條規定,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當日工資。
停工當天可以按換休處理嗎?
企業可以進行換休,但不能進行調休。在換休的情況下,只要一周工作沒有超過40小時即為合法。
如員工周五沒有上班,用人單位按換休處理,并要求員工周六工作,在此情況下,員工是沒有理由拒絕的,而且在此情況下也不視為加班,用人單位僅需支付一倍工資即可。停工期間雖然用人單位必須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但不能反過來就視為勞動者正常出勤并提供了正常勞動。因此用人單位通過換休方式要求員工周六工作是可以的,換休只支付一倍工資。
極端天氣導致延發工資算不算拖欠?
由于受極端天氣影響,社會各方面的生產生活不能像往常一樣正常運轉。如果因用人單位無法執行銀行系統代發工資或者用人單位自身網絡異常無法及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做好解釋說明工作,一旦拖延原因消失,應立即足額發放工資。對于生活緊迫的勞動者,應當事先發放。用人單位對其拖延發放工資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來源:全國總工會微信公眾號綜合工人日報客戶端、湘工e家、中央氣象臺、網友評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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