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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后悔”之名,行“白穿”之實,透支的是制度善意,損耗的是市場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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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至9日,陜西丹鳳縣初級中學舉辦校園文化藝術節,家長在演出服裝用完后申請退貨。圖/瀟湘晨報
文| 李英鋒
據瀟湘晨報報道,4月14日,記者從陜西省丹鳳縣教體局獲悉,針對“中學家長網購演出服后集體退貨”一事,目前學生家長已取消退貨申請,全額支付了服裝款項。商家徐先生表示,已看到相關消費者取消了退貨申請,正在走流程,以完成正常交易。
在當地教育部門介入干預后,涉事學生家長取消了退貨申請,全額支付了服裝款項,讓涉嫌濫用“后悔權”薅商家羊毛的消費行為止于“未遂”狀態,既守住了消費誠信和消費公平的底線,也維護了商家的正當合法權益。
從結果看,這一消費爭議的化解方式還算令人滿意,但其過程則讓人替商家擔憂。
消費者在行使“七天無理由退貨權”時擁有更主動、更強勢的地位,除特殊商品外,其他網購商品如“完好”,消費者均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而服裝類商品如果標識齊全,未被剪下,也沒有明顯的污損,商家通常難以提供商品“不完好”的證據,只能干吃啞巴虧。
在這起退貨糾紛中,商家在社交平臺上找到了學生彩排和正式表演的視頻,證實了學生穿用服裝行為,并將其發到網上引發關注,促使教育部門的介入,這才喊停了學生家長的集體卡點退貨行為,把消費行為拉回了正軌。
近年來,類似的服裝退貨爭議接連發生,一些消費者把“后悔權”當成了白穿、蹭穿的武器,踩踏了誠信底線,也逼得部分商家使出了給服裝掛上巨型吊牌、密碼鎖等“下策”。令人擔憂的是,此類現象與相關校園活動的關聯程度較高,很容易在學生的心中埋下不誠信的種子。
賦予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權”,是為了在網購環境中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但如果消費者動了歪心思,假“后悔”之名,行“白穿”之實,就架空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善意,不但會增加網購行為的信任成本和交易成本,還可能導致經營者和消費者雙輸的局面。
不能任由一些消費者濫用“后悔權”,對濫用“后悔權”的消費者該有必要的反制機制。市場監管部門、消協、相關行業協會等應進一步完善網購商品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和標準,針對被“薅羊毛”風險較高的服裝等商品明確“完好”或“不完好”的具體情形,可把消費者穿用服裝參加相關活動后退貨作為定性為“不完好”的要件,并合理劃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舉證責任。
電商平臺也應加強對消費者異常退貨行為的監測和評估,對異常退貨次數較多的消費者進行預警,對查實存有濫用“后悔權”問題的消費者,降低其買家信用分。
只有給消費者的“后悔權”戴上更貼合的“機制籠頭”,讓濫用“后悔權”的消費者付出必要的代價,才能有效壓縮消費者利用“后悔權”白穿白用的空間,才能把“后悔權”導入誠信軌道,才能讓消費行為更加公平理性文明。
撰稿 / 李英鋒(律師)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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