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湖北恩施州發生一起備受輿論關注的 “受賄案”。該案涉及鄭凱、湖北駿霖公司總經理張某興、中間人黃某軍、特定關系人陳某萍四人,本屬同案卻被分案處理,司法認定出現事實與邏輯的多重悖論,引發廣泛質疑。
行賄主體被認定無涉,企業遭遇 “被行賄”
該案起訴書指控,鄭凱利用職務便利,為張某興所在的湖北駿霖公司承接利川火車站廣場磚項目、上調容積率提供幫助,兩次收受賄賂款共計 1440219 元。但這一指控被后續司法文書逐一推翻。
一審判決書、鄂檢刑審監撤抗(2016)8 號撤抗書均認定,“上調容積率獲利 2000 余萬元” 的指控與鄭凱職務行為無因果關聯,不予認定。2017 年 2 月,恩施州檢察院經 30 個月偵查甄別后確認,湖北駿霖公司未參與案涉項目、未獲利、未出資行賄,無犯罪行為,依法作出移送審查不起訴決定。
![]()
三份司法文書共同證實,原案行賄主體與賄賂因果關系存在根本性錯誤,湖北駿霖公司實為 “被行賄”,一起連行賄基礎事實都未查清的 “受賄案”,引發司法程序正當性質疑。
行賄事實證據不足,受賄認定卻成定論
黃某軍作為指控中 100 萬元行賄款的中間人,被認定涉嫌行賄罪。2011 年 2 月 28 日,張某興將 100 萬元匯入黃某軍銀行卡,并告知鄭凱取款,該筆款項被認定為鄭凱首筆受賄款,但全案無證據證明鄭凱知曉并實際取得該筆錢款。
2018 年 7 月,鶴峰縣檢察院經 48 個月偵查,對黃某軍作出不起訴決定,理由為行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然而,在行賄事實無法成立的前提下,鄭凱受賄事實卻被認定為 “證據確實充分”。法律界指出,將兩名行賄關聯人之間的資金往來,直接認定為第三人受賄,于法無據、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
特定關系人獲不起訴與國家賠償,房屋受賄事實被推翻
陳某萍作為本案特定關系人,被指控與鄭凱共謀受賄房產一套。涉案房屋總價 444545 元,張某興支付首付款 344545 元,陳某萍辦理 10 萬元按揭,該房產被認定為鄭凱第二筆受賄款 440219 元。
![]()
2017 年 12 月,宣恩縣檢察院經 38 個月偵查,對陳某萍作出不起訴決定;2020 年 2 月,恩施州檢察院向陳某萍作出刑事賠償決定。兩份文書均認定,陳某萍與鄭凱共謀受賄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徹底推翻原審關于房產受賄的認定。
審理程序疑點重重,證據采信與財產處置違規
一審審理中,法院明知張某興、黃某軍刑拘后的證言與前期供述、書證矛盾,明知鐵路辦主任肖某輝證言與官方文件不符,卻未依法組織證人出庭質證,僅采信對鄭凱不利的證言作為定案依據。
二審階段,對于抗訴及事實不清的上訴案件,法院未遵守開庭審理的法定要求,采用書面審理,程序合法性存疑。
更為蹊蹺的是,2016 年 7 月,恩施州檢察院將鄭凱 47.2 萬元合法財產強行劃走,該款項未涉及判決認定內容,檢察機關并非追繳適格主體,卻拒不退還,涉嫌違規處置私人合法財產。
十年申訴難糾錯 期盼司法公正
該案由恩施州紀委移交,鄭凱 2014 年 7 月 2 日被雙規時,張某興、黃某軍、陳某萍尚未接受訊問,訊問時間分別晚 50 天、29 天、276 天,足以證實辦案機關未掌握受賄線索即采取強制措施,存在 “先抓人、再找證據” 的違規辦案模式。
所幸,該案始作俑者周某軍已于 2023 年 9 月被查處,湖北省高院、省檢察院已介入審查新證據,恩施州部分檢察官依法糾正了行賄人及特定關系人的錯誤認定。
專業人士表示,同一證據體系得出截然相反的司法結論,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鄭凱十年來持續申訴,新證據與司法文書足以推翻原審判決,卻長期未能啟動再審。
錯案不可怕,可怕的是以錯護錯、有錯不糾。社會各界期待湖北省檢察院依法排除干擾,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提請最高檢抗訴,讓當事人在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義。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同一案件、同一證據體系下出現截然相反的司法結論,不僅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更沖擊司法公信力。糾正冤錯案件、維護法律尊嚴,是司法機關的法定職責,也是人民群眾的殷切期盼。期待相關部門依法履職,讓正義不再遲到。
![]()
免責聲明:本稿件由當事人提供發布,僅代表個人觀點,與平臺及媒體無關,禁止轉載和借用,如有侵權或不實信息可提供材料聯系平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