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法國國民議會以170票贊成、0票反對的罕見全票結果,通過了《關于因非法占有而被剝奪文物的文化財產歸還法》。消息一出,國內輿論迅速沸騰。不少媒體和網友興奮地寫道:“雨果1861年的預言要實現了!”“千余件圓明園文物有望回歸!”“法蘭西終于要洗清罪孽了!”雨果那封著名的《就英法聯軍遠征中國給巴特勒上尉的信》被反復引用,仿佛這部法案就是為1860年英法聯軍劫掠圓明園量身定做的一把鑰匙。
可真相究竟如何?作為一部剛剛通過的法律,我們必須回到法案文本、議會辯論記錄和立法本意,才能給出客觀、嚴謹的答案。否則,過度解讀只會讓期待落空,也無助于真正推動文物追索。
這部法案的全稱是《相對因非法占有而被剝奪文物的文化財產歸還法》(Projet de loi relatif à la restitution de biens culturels provenant d’états qui, du fait d’une appropriation illicite, en ont été privés)。它的核心是建立一套行政快捷通道,讓法國公共收藏中的部分文物可以通過部長會議法令實現“脫藏”(déclassement)并歸還原屬國,而不必像過去那樣每次都要議會專門立法。時間范圍被嚴格限定在1815年11月20日(第二次巴黎條約后)至1972年4月23日(UNESCO 1970年公約生效前夕)。所謂“非法占有”,指通過偷盜、劫掠、強制轉讓或不合規獲取等方式讓原屬國失去文物,只要有“嚴重、明確、一致的跡象”即可啟動程序,由雙邊科學委員會和新建的文化財產歸還委員會共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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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似乎很寬泛,1860年圓明園劫掠正好落在這個時間窗內。但法案的立法動機、議會辯論全程和官方說明,卻反復指向一個關鍵詞——“殖民時期掠奪”(pillés pendant la colonisation)。這部法是馬克龍2017年瓦加杜古承諾的延續,旨在履行對非洲前殖民地的歷史責任。辯論中反復出現的例子全是貝寧阿波美王冠、馬里文物、科特迪瓦圣鼓、塞內加爾長老佩劍等,均來自法國在非洲的殖民征服與統治。文化部長卡特琳娜·佩加爾在發言中明確強調,這是一部“為殖民時代被掠奪的文化財產”設計的框架法,目的是結束“一案一法”的低效模式,推動與非洲國家的文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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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關鍵的是,法案明確排除幾種情形:1815年前的文物、1972年后的文物、軍事戰利品(biens militaires,即根據當時國際法被視為合法捕獲的軍事相關物品),以及非殖民背景下的單純戰爭掠奪。圓明園事件雖發生在時間范圍內,卻屬于第二次鴉片戰爭中的懲罰性軍事行動——針對的是當時獨立的主權國家清朝,而非法國對某殖民地的系統性統治。
中國從未成為法國殖民地,這與法案反復強調的“殖民語境”存在本質差異。議會辯論中雖有議員引用雨果信件作為修辭,提及“夏宮劫掠”,但這只是歷史例證,并非將圓明園文物納入適用范圍的法律依據。官方報告和文本中,始終未出現“圓明園”“中國”“夏宮”或“鴉片戰爭”等實質性表述。
那么,這部法對中國文物追索有沒有任何意義?答案是:有間接的程序價值,但絕非直接通道。首先,它放松了法國博物館“不可轉讓原則”,為未來國家間外交談判提供了更靈活的行政工具。如果中國作為主權國家正式提出請求,雙邊科學委員會將依據“非法占有”的證據進行個案審查——雨果信件、歷史檔案、流散記錄都可能成為“嚴重跡象”。
其次,法案要求法國政府每年公布“來源存疑”文物清單,這能增加透明度,讓楓丹白露宮“中國館”里的部分藏品更易被追蹤。但最終決定權仍在法國部長會議,且需排除“軍事戰利品”這一障礙。圓明園文物多為宮廷珍寶而非純軍事裝備,理論上可能繞過,但審查標準由法方主導,政治與外交因素將起決定性作用。
回顧歷史,法國此前歸還文物(如2013年兔首鼠首、2021年貝寧26件文物)多靠外交贈予、私人協商或特案立法,從未單純依賴一部框架法。雨果的信是道德呼聲,卻不是法律判決。今天的法案同樣是法國在殖民歷史反思上的進步,卻不是對所有19世紀戰爭掠奪的全面清算。它更像一把為非洲量身的鑰匙,中國若要借力,必須準備充分的法律證據、外交策略和國際合作,而非寄希望于“自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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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法通過后,文物追索的戰場從情緒轉向實務。期待是好的,但清醒更重要。只有把法案原文、辯論記錄和適用條件研究透徹,我們才能把“雨果的夢想”從輿論熱潮,變成切實可行的外交行動。國寶回家,從來不是靠一紙法案,而是靠持久、專業、理性的努力。希望這部法能成為新起點,而不是新幻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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