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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25年度深圳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來源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年度深圳法院
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目 錄
1. 雪某信息公司、雪某開發公司與航某公司、小某公司、曾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 北京泡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前海歡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3. 迅某公司與旭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 阿某歐洲公司與心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5. 長某公司與王某等主體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 美某公司與跨某有限公司、恒某有限公司、舜某有限公司、房某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7. 華某公司與淘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8. 某投資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9. 密某公司與王某、黎某、拓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10. 佛山某尊公司、深圳某尊公司與深圳尊某公司、深圳尊某餐廳、羅某峽商業詆毀糾紛案
01
雪某信息公司、雪某開發公司與航某公司、小某公司、曾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1. 通過算法對數據集合進行深度分析過濾、提煉整合以及匿名化脫敏處理,生成預測型、指數型、統計型等可視化的數據產品,法律依法保護平臺對其開發和利用。基于平臺海量組合數據進行的大數據分析產品,是對海量用戶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后的衍生數據,已無法與用戶生成的數據相對應,具有獨立的數據價值,該種經營數據權益應當由經營平臺者享有。
2. 運用 AI 技術手段爬取他人平臺模擬真實股票交易的程序化、量化證券交易數據后,為自己會員提供自動化、程序化下達真實股票交易指令的“克隆”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雪球平臺用戶在雪球平臺上基于平臺提供的真實證券市場行情數據自主設立組合,成為組合的主理人。雪球平臺根據組合主理人對其“組合”調倉情況,按照真實的股票市場行情和交易方式計算組合收益,編輯整理“雪球熱股”“雪球組合擂臺榜”等不同的板塊,形成雪某信息公司、雪某開發公司主張的雪球組合調倉數據集合。航某公司的“AI 淘財”采用AI技術手段自動抓取雪球平臺的調倉數據,然后在“AI 淘財”有償提供克隆雪球組合和自動跟單交易服務,使投資者無需登錄雪球平臺、無需自行判斷即可跟隨雪球組合調倉進行自動交易。雪某信息公司、雪某開發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航某公司停止抓取雪球網的組合數據,停止提供克隆雪球組合的交易服務,刊登澄清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950萬元。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基于平臺海量組合數據進行的大數據分析產品,是對海量用戶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后的衍生數據,已無法與用戶生成的數據相對應,具有獨立的數據價值,該種經營數據權益應當由經營平臺者享有。航某公司的“AI 淘財”運用 AI 技術手段爬取他人平臺模擬真實股票交易的程序化、量化證券交易數據后,為自己會員提供自動化、程序化下達真實股票交易指令的“克隆”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航某公司的“AI 淘財”通過收取會員費等形式獲取的不正當收益已經遠超訴請的1950萬元,據此對雪球公司賠償金額的訴請予以全額支持。該案一審判決作出后,航某公司提起上訴,但在二審中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及運用 AI 技術手段對證券交易數據權益實施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有效強化對金融領域大數據分析產品的保護。
為促進數據的高效、可持續流通和應用,必須尊重數據產品開發主體的權益。被訴的“AI 淘財”直接導致雪球平臺整體賴以生存的用戶流量和活躍度的嚴重下降,影響雪球組合“調倉”數據的產生和積累,損害雪球平臺的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AI 淘財”產品“克隆交易”功能會導致投資者承擔的交易風險顯著加大,損害消費者權益,并擾亂證券股票投資市場交易秩序。
該案全額支持數據平臺經營者的賠償金額請求,體現人民法院強化對金融領域大數據分析產品保護的鮮明司法態度,為完善金融領域數據產權制度提供司法實踐樣本。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3民初6844號
合議庭成員:孫虹、鐘小凱(承辦人)、黃文勇
02
北京泡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前海歡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1. 模仿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人偶商品的整體形狀或顏色、基本身體特征、標志性裝飾特征或姿勢特征,僅在非標志性裝飾特征和姿勢特征上作出區別設計,或者使用相同風格的不同元素替換次要識別特征的,一般可認定具有混淆可能性,其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不影響混淆可能性的認定。
2. 法院市場調查獲取的問卷,屬于法院依職權獲得的證據,應當對證據依法質證認證后,根據其科學性和證明力大小,結合在案其他證據共同對相關事實予以綜合評判。對調查結果的采信應以采樣充分、足以具有代表性為前提,對問卷數量合理范圍的評估應結合證明力要求、統計可靠性、誤差容忍度等因素,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予以個案認定。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泡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泡某公司)是 SXX 系列人偶盲盒商品(以下簡稱涉案商品)的經營者和人偶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在案證據顯示該商品及裝潢具有較高顯著性和知名度。被告深圳市前海歡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歡某公司)在后制造銷售了朋某系列人偶盲盒商品(以下簡稱被訴商品),其中六款與涉案商品在人物的頭身比、臉型、嘴鼻形狀、四肢形狀等基本身體特征方面高度相似,均使用了球形辮子或耳飾的標志性裝飾特征,和雙腿岔開雙手擺于身前的標志性姿勢特征,均為賽博朋克風格。二者在發型、衣著、配飾、妝容等非標志性裝飾特征和睜眼程度等非標志性姿勢特征方面存在較大差別。法院首次開展依職權市場調查,到某潮玩展上隨機邀請展內消費者和經營者填寫問卷調查,調查結果顯示 61.8%的受訪者在未提示任何品牌和來源信息的情況下,將被訴商品誤認為是涉案商品或者與泡某公司有關聯。根據朋某系列商品的銷售金額和利潤率、涉案六款被訴商品在該系列中的數量比例,歡某公司銷售被訴商品的獲利為205932.53元。泡某公司主張歡某公司的行為復制其美術作品,且仿冒其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300萬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歡某公司的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歡某公司賠償泡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255932.53元。歡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品在消費者心中是有名字的具體人物,其人物特點和一般人物識別習慣決定了人偶的基本身體特征是其主要識別部分。設計者通過設計元素的選擇、組合和搭配來實現人偶玩具形象和個性特征的營造與表達,這些元素或者自身具有明顯的設計個性,或者在商品中反復出現予以強化,或者通過宣傳向相關公眾重點傳播,讓相關公眾將該等元素或符號與涉案商品相聯系,因此這些標志性的特征成為具有強辨識度的核心識別部分。涉案商品的具體設計與其獨特的賽博朋克風格相結合,形成了較高辨識度,對比對亦具有影響。被訴商品模仿了涉案商品的人物基本身體特征、標志性姿勢裝飾特征和獨特的風格,僅在次要特征上作出區別,其創新程度有限,雖然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容易引人誤以為是涉案商品或者與泡某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法院組織的市場調查顯示存在較高比例的相關公眾受訪者對被訴商品產生實際混淆,進一步印證了被訴商品裝潢具有混淆可能性。故認定歡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仿冒不正當競爭,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為全國首例依職權市場調查的案件,生動彰顯了人民法院深刻把握新時代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敏銳洞察創新、精準護航創新、堅定捍衛創新的司法擔當。盲盒潮玩商品繁多復雜的設計要素讓裝潢比對的重點變得模糊,讓隱蔽的搭便車行為有可乘之機。法院主動深入研判盲盒潮玩商品這一新興產業的創新本質與價值創造機理,深入分析潮玩商品特質及其商業模式運行規律,依職權進行科學市場調查來輔助混淆可能性判斷,不僅用“理論分析+市場實證”的創新方法賦能司法治理,豐富了商業標識“主要部分”認定和“市場調查”證據規則的審判實踐,科學界定商品裝潢權益的保護邊界,有效識別并依法規制隱蔽的搭便車不當行為,在新業態的“新田”中“筑籬護苗”,為新型數字經濟的良性創新“立標引路”,就司法如何對新領域競爭秩序積極發揮規則引導作用作出探索。
二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粵03民終11207號
合議庭成員:史仲凱、潘亮、張婷(承辦人)
03
迅某公司與旭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1. 企業通過跨界資源整合、投入大量成本打造的“聯合會員”等新型商業生態,凝聚了企業的核心智力成果與競爭優勢,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合法經營權益,依法應予以保護。
2. 經營者怠于履行注意義務,未經授權擅自使用非官方 API 接口、批量銷售倒賣他人數字化權益的行為,不僅直接侵蝕原創企業的合法利潤空間,也影響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原告迅某公司訴稱:其是“迅某”系列馳名商標權利人,其運營的迅某平臺會員付費體系是核心盈利模式,會員銷售收入占總營收30%。迅某公司與優酷、平安健康等企業簽訂聯合會員合作協議,約定聯合會員僅限打包售賣,合作方不得拆分單獨銷售,且提供唯一指定 API 接口用于權益發放。被告旭某公司在其拼多多店鋪中,通過案外人提供的非官方 API 接口,采購從上述聯合會員中拆分的迅某會員,以遠低于官方定價的價格單獨售賣。其商品頁面使用“迅某”文字及圖形商標,標注“直充到賬”等字樣,部分商品銷量達12萬余件,銷售額超163萬元。迅某公司發現涉案會員充值訂單來源為優酷、平安健康聯合會員渠道,但旭某公司使用的 API 接口與迅某官方授權接口不符,遂發送侵權通知函,后因協商無果提起訴訟。旭某公司辯稱其銷售渠道合法,適用商標權用盡原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查明:迅某平臺是原告經營的一款集合專項網盤、在線播放、瀏覽器聚合搜索等多種功能的下載、云盤服務平臺。2022年4月12日、2023年3月22日,原告分別與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聯合會員合作協議》,就聯合會員售賣達成一致,約定聯合會員僅限打包售賣,合作方不得拆分單獨銷售,且提供唯一指定 API 接口用于權益發放。被告旭某公司未經授權在運營的拼多多店鋪“旭某數娛專營店”使用原告迅某公司文字商標、圖形商標、“迅某白金會員”、“迅某超級會員”、“迅某 VIP”等標識與字樣進行宣傳,將從案外人處采購的迅某會員向不特定的用戶低價銷售,并使用案外人提供的非官方 API 接口提供充值服務。原告雖向被告多次發送侵權通知函件后,但被告置之不理。
【裁判結果】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的是:被告擅自分拆原告聯合會員、低價售賣相關權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首先,原告通過跨界資源整合、投入巨額商業成本打造的“聯合會員”模式,是其核心經營成果與競爭優勢所在,該模式所帶來的會員聚集效應、跨平臺協同價值及經濟收益,屬于原告依法享有的合法競爭性權益,應受到法律嚴格保護。
其次,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拆分聯合會員的整體權益,以低價倒賣的方式攫取不正當利益,該行為不僅直接破壞了原告既定的會員管理制度與價格體系,侵占了原告的核心商業利益,更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對原告合法權益的實質性損害。
再次,被告通過非官方 API 接口違規獲取會員權益并進行售賣,不僅存在極大的賬號安全、數據泄露等風險,更可能因原告依據規則取消違規賬號會員資格,間接損害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最后,被告作為與原告存在直接競爭關系的同業經營者,理應知曉行業規范及他人合法權益邊界,卻未盡到基本的審慎注意義務,主觀上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其行為已超出正當競爭的合理范疇,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綜合考量原告品牌的市場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長、侵權情節及獲利情況,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需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切實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典型意義】
本案聚焦互聯網會員拆分售賣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精準認定被告破壞會員體系與價格體系,濫用非API接口,違背誠信原則與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裁判厘清平臺商業模式保護邊界,明確同業經營者注意義務,有力維護數字經濟公平競爭秩序。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4)粵0305民初26231號
獨任審理:陶瑜
04
阿某歐洲公司與心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裁判要旨】
1. 權利人應當承擔對其主張保護的技術秘密信息進行明確、固定的責任,即遵循技術秘密信息的透明度要求,提交其主張保護的技術秘密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和范圍以及與公知技術的區別以明確邊界等證據。
2. 權利人主張保護的技術秘密的內容和范圍應當通過載體圖紙予以確定,在秘點載體圖紙中不能體現的技術信息不能納入涉案技術秘密保護范圍。
【基本案情】
德國企業 Axx Europe 研發了全球最小的人工心臟 Ixxxxx,我國新創企業心某公司最新一代產品 Nxxxxx 獲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突破性醫療設備認定,雙方在人工心臟領域展開激烈競爭,并引發國內外平行訴訟。德國企業在美國法院起訴心某公司的國際技術合作方e某公司,指控e某公司向心某公司披露技術秘密。美國法院基于透明度規則發出第三方取證命令,要求心某公司披露相應的技術信息。在e某公司反訴后,德國企業與e某公司達成和解,各自撤訴。德國企業在本案中指控心某公司通過與 e 某公司的國際技術合作途徑不正當獲取了其技術秘密。經法院組織鑒定,認定在先專利技術公開了德國企業的技術方案,涉案技術秘密信息不具有非公知性。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應當遵循技術秘密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對其主張保護的技術秘密信息進行明確,并應當“公開”相應技術秘密載體來確定技術秘密信息的具體內容,脫離載體的技術秘密主張無法驗證,也無法判斷其是否被侵害。技術秘密信息的保護范圍須對應載體內容,載體未體現的技術秘密信息不得納入保護范圍。原告在法院釋明之后,于第二次開庭時明確了其主張保護的技術信息,具體包含2種技術方案,并提交了技術圖紙。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主張保護的技術信息描述了2種可選方案,但技術圖紙僅給出1種方案,本案技術秘密保護范圍應當限于技術圖紙所體現的技術方案。司法鑒定意見認定技術圖紙中的技術方案不具有非公知性,故原告主張保護的涉案技術信息不滿足技術秘密構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技術秘密的主張不成立,一審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作為涉及國際技術合作引發的涉及境內外最新一代人工介入式心臟產品研發的侵害技術秘密糾紛國際平行訴訟的國內案件,對技術秘密保護提出了具體的透明度要求,避免少數技術寡頭強化技術壟斷地位,假借技術秘密保護建立技術市場壁壘,排斥新賽道新領域主體參與技術研發。
技術秘密的“無形性+保密性”,使其無法通過“以公開換保護”的方式界定產權。它就像裝在“黑箱”里,他人無法知道技術秘密的具體內容,無法確認是否逾越技術秘密的權利邊界。本案司法實踐通過確立“透明度要求”,即技術秘密主張須具備載體確定性、范圍明確性、邊界可驗性三重維度,破解“黑箱主張”,確立具有透明度的保護范式。
本案明確權利人主張保護的技術秘密的內容和范圍應當通過載體圖紙予以確定,在秘點載體圖紙中不能體現的技術信息不能納入涉案技術秘密保護范圍,增強技術秘密司法保護的透明度,防止技術秘密權利濫用,以透明度規則維護國際技術合作生態的開放性和公平性。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3民初5657號
合議庭成員:陳文全、鐘小凱(承辦人)、李妙明
05
長某公司與王某等主體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探索侵權債務履行機制,為有履行意愿的侵權主體預留再生空間,實現權利救濟與市場修復的雙重價值。通過構建知識產權“高額判賠+柔性執行+造血償債”審執一體化實質解紛機制,有效破解知識產權維權“賠償低”“獲償難”等痛點,同時避免被告因強制執行或破產程序而衍生新案,切實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與裁判效果優化。
【基本案情】
長某公司為中國存儲半導體領域的領軍企業,是全球存儲芯片市場的有力競爭者。其在第9類固態硬盤、USB 閃存盤、存儲卡商品上注冊第5777XXXX號商標,該商標亦屬其在存儲芯片領域的未注冊馳名商標。王某家族成員通過收購大量空殼公司,短期內在主流電商平臺開設92家網店,大肆銷售侵害長某公司上述商標的固態硬盤、存儲卡,僅長某公司取證的29家侵權店鋪的銷售數額就高達2250余萬元。長某公司優先以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權利依據,訴請判令王某等22個主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適用懲罰性賠償,主張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00萬元。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處分原則,應當允許原告根據自身的訴訟策略以及商標權利被侵害的情況選擇最為有利的商標作為權利基礎。長某公司在本案中優先主張以存儲芯片商品上的未注冊馳名商標為權利基礎,應予準許。結合王某等人實施家族化規化侵權且情節嚴重的事實,確定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判1250萬元,各方均對一審表示服判。面對王某等主體無力履行高額賠償的局面,法院創新探索侵權賠償履行機制,在判后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協議。協議通過設置三年履行期,綁定各債務人實時經營效益的方式,為各債務人分期逐步清償侵權債務創造了履行條件。協議達成后,在判決生效后進入執行前,審判部門根據雙方當事人申請裁定扣劃已保全財產300萬元用于履行首期和解債務,并解除剩余保全措施以便各債務人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典型意義】
本案例為侵害存儲芯片領域未注冊馳名商標案,綜合應用財產保全、懲罰性賠償、調解分階段履行、保全財產扣劃賠償等措施,構建知識產權“高額判賠+柔性執行+造血償債”審執一體化實質解紛機制,有效破解知識產權維權“賠償低”“獲償難”等痛點。積極貫徹“雙贏多贏共贏”司法理念,在高額判賠嚴厲打擊惡意侵權前提下,面對侵權人愿意積極履行判決、修復市場信譽的主動作為,引導雙方對高額賠償達成和解,避免衍生執行、破產等新案,確保權利人及時兌現勝訴利益。在雙方同意將保全財產用于履行和解債務時,由審判部門直接出具裁定扣劃保全財產用于履行債務,突破保全款項需通過強制執行方式扣劃的傳統做法,以判促調,從源頭上減少進入執行程序案件,而且避免債務人因執行案件造成信用減損,影響正常經營。本案處理方式既促使“高額判賠”向“主動履行”轉化,有效化解知識產權勝訴利益兌現難等問題,又避免衍生案件造成“一案結,多案生”的負面影響,是弘揚新時代“楓橋經驗”,貫徹審執一體化理念,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全景式范本,可復制性較強。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粵03民初3240號
合議庭成員:孫虹、劉燕、陳富強(承辦人)
06
美某公司與跨某有限公司、恒某有限公司、舜某有限公司、房某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1. 境外商品通過海外代購、互聯網口碑分享及宣傳等途徑,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知悉,其商標雖未在我國注冊,但已與其品牌擁有者之間建立起較為穩定的對應關系,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該境外主體基于經營、使用該商業標識而享有在先權利。
2. 已注冊商標使用行為超出了為生產經營所需而實施的正常申請注冊行為,借用商標注冊制度而行濫用權利之實時,應將行為人的商標申請注冊行為(包括復議、行政訴訟行為等)與其后續的使用行為(包括投訴、維權行為等)進行整體考量,綜合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及是否落入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行為范疇。
【基本案情】
“Axx” 是美某公司于美國、加拿大、歐盟等國家和地區注冊的商標及商號,自1995年開始廣泛用于食用色素等商品,在該行業內享有一定知名度。跨某公司、恒某公司在我國搶注8件 “Axx” 商標并高價出售。美某公司自身商標申請因恒某公司通過商標申請審查及行政訴訟等程序性權利提起重復申請、復審及行政訴訟,一直無法通過注冊,嚴重擾亂了該公司的正常經營及經銷計劃。光某公司系商標代理公司,其代理了跨某公司、恒某公司搶注 “Axx” 系列商標以及對該商標的出售轉讓,并代理恒某公司不斷提起重復的商標申請及商標復審程序。恒某公司和舜某公司基于搶注的商標針對美某公司的多家正品店鋪投訴下架,并在自己的網店中銷售冒用美某公司名稱、商標、地址、包裝的商品,并宣傳來自美某公司由美國原裝進口。美某公司訴至深圳中院,認為跨某公司、恒某公司、光某公司存在串謀及分工合作,構成共同侵權,因光某公司未經依法清算惡意注銷,由其股東房某佐承擔光某公司的責任;恒某公司及舜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上述被告均應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000萬元及公開道歉并消除影響。
【裁判結果】
深圳中院一審認為,在2014年11月跨某公司注冊第一件 “Axx” 商標之前,“Axx” 作為美某公司的商標及字號使用于其食用色素商品之上,該商品通過海淘代購、互聯網口碑分享及宣傳使我國相關公眾知悉,能夠與美某公司形成相應的聯系,該公司據此享有在先權利。跨某公司及恒某公司大量搶先注冊商標的行為導致美某公司為正常經營所需申請注冊的 “Axx” 商標因與跨某公司及恒某公司在先注冊商標沖突而被駁回,美某公司不得不通過對跨某公司及恒某公司注冊商標提起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宣告請求,對自身申請注冊的商標提起復審、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為此支出大量代理費,客觀上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跨某公司、恒某公司嚴重背離了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和制度目的,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商標注冊和保護秩序,亦已造成對美某公司的損害后果,構成不正當競爭。光某公司作為具備專業知識的商標代理機構,參與了跨某公司向恒某公司轉讓案涉商標、恒某公司大量搶注商標以及不斷提起復審及訴訟的全部過程,并代表恒某公司高價出售案涉商標。同時,基于跨某公司、恒某公司和光某公司參股人員及高級管理人員相互交叉、重合,由光某公司代理跨某公司注冊恒某公司字號的注冊商標等事實,跨某公司、恒某公司和光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在已與美某公司發生商標爭議的情況下,恒某公司將爭議商標授權舜某公司使用并向美某公司經銷商發起侵權投訴及發送警告函。同時,舜某公司在網店中銷售冒用美麗彩公司名稱、商標、地址及產品包裝的食用色素產品,并宣傳其產品“美國原裝進口 AC 色素”,構成仿冒及虛假宣傳行為。恒某公司和舜某公司明知其獲取注冊的商標權利基礎存在重大瑕疵,仍以攫取不正當商業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商標權,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深圳中院一審判決跨某公司、恒某公司、舜某公司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以及房某佐等均需承擔賠償責任。跨某公司、恒某公司、舜某公司、房某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相對于行為人商標注冊之前境外主體如何享有在先權利,以及行為人是否借用商標注冊制度而行濫用權利的事實認定,對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申請商標獲得核準本是我國法律賦予商業主體取得商標證的程序安排,但商業主體必須依法正當行使相關程序權利,不得借助表面的合法形式以達到其實質違法的目的。本案所涉侵權行為具有長鏈條、多樣性特點,包括商標惡意搶注,再以該具有重大瑕疵的商標作為權利基礎,以“維權”名義惡意投訴,在銷售自有商品時對權利人進行仿冒及虛假宣傳,還就同一商標標識多次、重復申請注冊商標,濫用商標行政審查及行政訴訟等程序權利制造“權利外衣”等,上述行為系借用商標注冊制度而行濫用權利之實。即使權利人可以通過商標異議、無效宣告、行政訴訟等方式阻卻爭議商標授權注冊,但該惡意搶注行為不僅會消耗權利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成本,而且會實際影響權利人對相關商標標識的正常、合理使用及生產經營活動,造成權利人的損失,對市場競爭秩序造成影響。本案通過規制此類行為,堅定商標“使用為本”的初心,保障誠信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讓市場真正實現“優勝劣汰”。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3民初1462號
合議庭成員:孫虹(承辦人)、葉艷、梅林
07
華某公司與淘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將他人知名度高的注冊商標作為相同或類似商品的網店商品鏈接標題的首部位置使用、在網店侵權產品的宣傳圖片中使用,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在未獲得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宣稱為權利人銷售注冊商標商品的官方店鋪,該行為屬于虛假宣傳行為,亦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基本案情】
華某公司是我國乃至全球具有廣泛影響力的通信設備高新技術企業。其享有知名度極高的核定使用在充電器、移動電源、數據線等商品類別上的“華某”注冊商標專用權。淘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淘寶店鋪銷售充電器、數據線等被控侵權商品的銷售鏈接標題首部位置、宣傳圖片、網店店招頭像中使用與華某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標識,以及在被控侵權產品的宣傳圖片中使用“官方正品”、“官方正品旗艦品質”等虛假宣傳標語。因淘某公司店鋪標注被控侵權產品的月銷量非常大,法院根據華某公司申請調取該店鋪之前3年的銷售數額為86651074.34元;同時,華某公司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福田監管局對淘某公司銷售不合格充電寶產品的行政處罰決定,計算出淘某公司銷售充電寶利潤率為43.88%。基于以上事實,華某公司指控淘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淘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500萬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華某公司的注冊商標及企業字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已產生良好商譽,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淘某公司在銷售充電器、數據線等商品時使用與華某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標識的行為,會導致消費者誤以為其銷售的商品來源于華某公司,或者誤以為與華某公司存在授權許可等關聯關系,該行為侵犯了華某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淘某公司宣稱華為官方正品的行為,屬于虛假宣傳行為,同時亦屬于擅自使用華某公司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的行為,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考慮到華某公司注冊商標及企業字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市場價值高;淘某公司在主觀上為惡意;淘某公司3年內銷售侵權產品的數額為86651074.34元;參考淘某公司銷售充電寶侵權商品的利潤率43.88%;淘某公司辯稱其店鋪存在刷單情形,但無法證明該主張,即使其店鋪存在刷單情形,但因刷單屬于不誠信且違法行為,其在經營過程中因刷單獲取不正當利益,在受到侵權追究時又以刷單為由試圖逃避賠償責任,該主張不予采納。綜上,淘某公司銷售侵權商品的獲利數額巨大,遠超過《商標法》法定500萬元的最高限額,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據《民法典》第1184條的規定,酌定淘某公司賠償華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3500萬元。
一審宣判后,淘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因未按規定繳納上訴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知識產權人就其權利具有的市場價值、侵權人的主觀惡意情況、侵權銷售收入、侵權產品的利潤率、維權合理支出等因素進行充分舉證,進而獲得高額損害賠償救濟。刷單屬于不誠信且違法行為,侵權人在經營過程中因刷單獲取不正當利益,在受到侵權追究時又以刷單為由試圖逃避賠償責任,不予支持。本案高額賠償有力維護了華某公司的合法權益,對同類案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賠償力度具有很好參考和借鑒作用。同時,電商刷單行為已嚴重破壞了互聯網平臺的經營生態環境,本案判決明確否定試圖以刷單為由逃避賠償責任的抗辯,對刷單進行治理,有效維護了誠信、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3民初4817號
合議庭成員:祝建軍(承辦人)、潘亮、沈琳琳
08
某投資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付費會員制和商品(服務)銷售是會員制企業的核心商業模式和競爭資源,經營者對此享有競爭性權益。提供商品代購服務,本質上系提供會員資格共享、出租等服務,違反會員章程,惡意規避付費要求,損害經營者的可獲取經營利益,違反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
【基本案情】
某投資公司旗下經營多家會員制倉儲超市,具有一定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某科技公司等在某電商平臺開設數十家針對該會員制超市商品的代購網店,大量使用該超市的商標和商品介紹圖文,為非超市會員提供商品代購服務而獲利。某投資公司提起訴訟,認為某科技公司等侵害其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某科技公司等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某科技公司等認為使用商標及圖文非商標性使用,代購模式未侵犯某投資公司的權利,不具有違法性,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某科技公司等的行為侵害某投資公司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某科技公司等停止侵權,并賠償某投資公司經濟損失。某科技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結果】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認為,付費會員制和商品(服務)銷售是會員制企業的核心商業模式和競爭資源,經營者對此享有競爭性權益。某科技公司為非會員消費者提供代購服務,實質上是繞過了某投資公司對會員卡使用和管理的規則,破壞了某投資公司會員卡的正常流通管理秩序,奪取某投資公司的交易機會,影響其商業模式的正常運行,某科技公司的行為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某投資公司的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最終判決:某科技公司等停止侵權,并賠償某投資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120萬元。
【典型意義】
通過共享會員資格實施商品代購、下載視聽音樂作品、共享會員軟件等行為模式不斷出現,亟需司法裁判予以規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概括+列示”的立法技術,對違反法律和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雖案涉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列舉的類型化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本案通過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回歸立法本意,從競爭性權益、被訴行為的性質以及后果等方面對類似行為進行綜合評判,對如本案的新類型、尚未穩定的類型化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恰當規制,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本案的處理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24)粵0309民初9911號
獨任審理:金靖
09
密某公司與王某、黎某、拓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裁判要旨】
1. 權利人主張的客戶信息系權利人在生產經營中長期積累,包含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深度信息,其作為一個整體不為其所屬領域內普遍知悉且容易獲取,可使權利人獲得現實及潛在的競爭優勢,構成商業秘密。
2. 權利人員工違反《勞動合同》《離職補償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離職后加入同業競爭者,利用權利人的客戶信息為同業競爭者謀取利益,構成侵害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而該同業競爭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明知或應知權利人員工非法獲取商業秘密,仍配合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構成共同侵權。
【基本案情】
原告密某公司訴稱,2023年,黎某從密某公司離職,雙方簽訂《離職補償協議》,約定由密某公司給予黎某一定補償,黎某不得將公司商業秘密外泄。之后,黎某在離職后便入職了其妻子王某成立的自然人獨資的拓某公司,該公司與密某公司經營業務相同,黎某利用在職期間接觸的密某公司客戶信息,與客戶產生業務往來。密某公司認為黎某侵害了公司商業秘密,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密某公司長期從事塑膠五金模具的技術開發和銷售并積累大量客戶信息,原告開發了客戶及訂單管理系統,對客戶名稱、交易習慣等進行匯總,并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黎某于2015年入職原告公司擔任工程部經理,能接觸到公司客戶信息、產品信息等,原告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了相關保密義務。2023年2月,黎某從原告公司辭職,雙方簽署《離職補償協議》,約定原告補償被告黎某30萬元,黎某要遵從職業道德,不得將已知原告的商業秘密私用或他用。2023年3月,黎某妻子王某開設拓某公司,由黎某擔任監事,該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模具制造、銷售等,與密某公司存在直接競爭關系。2023年4月,被告黎某使用被告拓某公司企業郵箱向原告的客戶多次發送郵件,稱其已從原告公司離職并入職拓某公司,工作內容與在原告任職時的相同,但更多負責銷售方面的工作,并且向有回復的客戶積極發送報價信息。
【裁判結果】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的是:原告主張的客戶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三被告是否侵害其商業秘密;如何確定三被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其一,案涉原告客戶信息需滿足《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為公眾所悉”“具有商業價值”“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法定要件。原告的客戶信息不僅有基礎聯絡信息,還包含交易價格、習慣、特殊需求等深度信息,系長期經營積累,相關公眾難以獲取,具備非公知性;該信息能為原告帶來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具有商業價值;原告通過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系統設置賬號密碼管控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綜上,案涉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
其二,原告與被告拓某公司系同業競爭者,黎某作為原告工程部經理,能依職責接觸并掌握案涉客戶信息。黎某與原告的勞動合同、離職補償協議均約定保密義務,其離職后短期內即使用拓某公司郵箱向原告客戶發郵件請求合作,被告拓某公司實際與4家客戶進行交易。被告王某與黎某系夫妻關系且系拓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知道黎某掌握原告客戶信息仍配合使用。綜上,三被告構成侵害原告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知悉商業秘密的離職員工需遵守職業道德并嚴格遵守保密協議,不得披露、使用原單位的商業秘密牟取不當利益,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法院通過司法裁判助力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讓市場主體放心創業、安心經營。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4)粵0305民初11546號
獨任審理:楊睿
10
佛山某尊公司、深圳某尊公司與深圳尊某公司、深圳尊某餐廳、羅某峽商業詆毀糾紛案
【裁判要旨】
經營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商業信譽、商業聲譽的,構成商業詆毀。經營者實施的商業評價行為,未指向可識別的特定經營者,不具有貶低他人商譽的故意,未編造、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且為造成其他經營者商譽損害的,不構成商業詆毀。
【基本案情】
2020-2021年間,佛山A尊比薩公司發現“深圳尊B比薩”公眾號發布的推文中含有“......旗下品牌為尊B比薩、千尊比薩,除此之外市面其他任何‘尊×比薩’、‘×尊比薩’皆為低劣模仿,甚至 Logo 及廣告語也一味抄襲。請消費者在平臺下單時先確保看清楚,以免再錯誤地將投訴電話打到本公司。我們歡迎正常的市場經營行為,同時也將對以上‘蹭熱度’行為予以堅決打擊。PS:公司已于2018年更換新的大黃象Logo,如有模仿者,公司將直接通過法律手段予以追究!”等文字的聲明;尊B比薩公司門店的桌面貼紙、宣傳單、門店宣傳廣告上與該份聲明的區別在于“尊×比薩、×尊比薩皆為低劣模仿”替換為“尊×比薩、×尊比薩皆與公司無關”,其余文字內容一致。佛山A尊比薩公司、深圳A尊比薩公司認為上述行為屬編造并向消費者傳播貶低A尊比薩品牌和商品的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導致消費者誤以為A尊比薩對尊B比薩實施了低劣模仿行為,構成對商業詆毀。深圳尊B比薩公司等辯稱,涉案聲明中涉及對象的表述為“任何‘尊X比薩’、‘X尊比薩’皆為......”,“尊X”“X尊”采取的是模糊表述,相關公眾無法將聲明中的“X尊比薩”特定地識別為A尊比薩。
【裁判結果】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認為,商業詆毀行為的特定化對象,既可能是指名道姓的情形,也可能是雖未指名道姓,但根據詆毀的內容等能夠清晰地識別出來。在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系被訴聲明所指向的特定損害對象,亦無證據證實原告因被訴聲明所遭受實際損害的情況下,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實施了商業詆毀行為,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事實和法律依據并不充分。本案中,第一,從被訴聲明的具體內容和表現方式來看,聲明涉及的指向對象并未直接涉及“A尊比薩”或本案原告,被告也未通過展示“A尊比薩”或原告的品牌標識、廣告語或其他特征使得相關公眾可以辨認出“X尊比薩”即為“A尊比薩”。第二,被訴聲明雖未直接表明其指示對象為“A尊比薩”或本案原告,但若根據市場結構,相關公眾能夠分辨出所指向的對象,即“X尊比薩”可以被視為明確指向原告,也應當認定原告系特定損害對象。被訴聲明發布時,在深圳區域范圍內,“X尊”與“A尊”之間并未形成明確穩定的對應關系。因此,雖從被訴聲明的表述來看,原告能夠被識別為該聲明的泛指的對象之一,但基于被訴聲明的具體表述和原告字號在深圳的實際使用及知名度情況,并不能不此認定原告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所指的“特定損害對象”。被告發布被訴聲明的目的系通過提醒消費者認清不同品牌,以維護自身商業利益與競爭優勢,從整體語境及表述方式看,并非系以貶低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為手段,以達到不正當獲取市場競爭優勢的目的。雖被訴聲明的部分表述從法律有關標準或一般公眾認知角度看,并不準確或有失偏頗,亦不應當予以提倡和鼓勵,但不能就此認定被告有針對所有競爭對手實施商業詆毀行為的主觀故意。基于上述事實,判決駁回原告佛山A尊比薩公司、深圳A尊比薩公司的訴訟請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構成商業詆毀行為,需以產生貶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的損害結果為要件。因此,當事人主張經營者實施商業詆毀行為的,應當舉證證明其系該行為指向的特定損害對象。本案從被訴行為的具體內容和表現方式、原告字號知名度情況、原告是否因被訴行為遭受實際損害、被告是否有實施商業詆毀行為的主觀故意等因素綜合考量,認定在僅采用泛指的表述形式,無法將原告識別為被訴行為所指向的特定損害對象的情況下,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業詆毀。該判決明晰了商業詆毀與合法商業言論的邊界,避免了司法對商業言論的過度干預,亦有助于引導經營者自由競爭和規范經營,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23)粵0304民初30994號
獨任審理:雷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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