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莒縣某春茶葉加工場無健康證明、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及銷售記錄案
2026 年 4 月 15 日,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莒縣某春茶葉加工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茶葉加工場存在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銷售記錄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二款 的規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其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前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銷售記錄制度,完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材料,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案件二:莒縣某望商貿行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6 年 4 月 13 日,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對莒縣某望商貿行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微信聊天購進記錄顯示從某茶葉店購進三斤綠茶,但未能提供供應商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來源:莒縣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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