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解決的是被征地農民當下的經濟損失,而社會保障解決的是被征地農民長遠的養老和生計問題。兩者共同構成了征地補償制度的完整框架。群體拆遷項目涉及多個鎮、村的集體土地征收,被征地農民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是:社保安置是否同步納入補償方案?社會保障費用的安排是否與征地補償同步推進?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如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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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安置的法律地位與同步性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并要求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進一步規定,社會保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這一規定確立了社保安置在征收補償中的法定地位,也明確了社會保障費用必須與征地補償同步到位的要求。
在征收補償實踐中,社保安置的同步性要求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階段,社保安置應當作為方案的法定內容一并公告;二是征地報批階段,社會保障費用必須足額預存,否則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政府發布的《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明確指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是征收農村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這一規定將社會保障費用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明確區分,社保費用獨立于區片綜合地價之外,另行計提,另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2、社保安置的具體制度安排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自2025年施行,明確了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對象、補貼標準、資金管理和申領程序等核心內容。該辦法規定,政府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按照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提供一次性繳費補貼。
在補貼對象認定方面,征收家庭承包的土地時,被征地農民家庭中16周歲及以上的成員均應作為繳費補貼對象,平均計算被征收畝數;征收家庭成員人均被征收畝數累計達到4畝以上的家庭承包土地時,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16周歲及以上、累計被征收畝數未達到4畝的成員均應作為繳費補貼對象。這一制度設計確保社保安置覆蓋符合條件的全部被征地家庭成員,避免遺漏。
在資金管理方面,提出征收土地申請前,市、縣、自治縣負責具體實施土地征收工作的鄉鎮政府或者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測算所需要的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資金總額,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補貼資金設立專戶管理,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部門設立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資金支出戶,為被征地農民設立繳費補貼資金個人分賬戶,記錄該賬戶資金收支等情況。
3、社保安置同步納入的法律意義
社保安置同步納入補償方案,對被征地農民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第一,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一次性貨幣補償難以覆蓋被征收人整個生命周期的生活需求,而養老保險制度為被征地農民提供了長期、穩定的養老保障。被征地農民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按月領取養老金,避免“坐吃山空”。
第二,形成“貨幣補償+社保安置”的立體保障體系。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采用“貨幣補償+社保安置”組合模式,既解決了被征地農民當下的居住和生活問題,又保障了其長遠養老需求。這一制度安排實現了《土地管理法》關于“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立法目標。
第三,落實社會保障費用“先保后征”的原則。根據規定,社會保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這一制度安排確保了社保資金在被征地農民失去土地之前即已落實到位,避免出現“地已征、人已失、社保未到”的被動局面。
4、被征收人保障社保安置權益的實務建議
對于群體拆遷項目中的被征收人而言,保障社保安置權益應當注意以下要點:
第一,關注補償安置方案中關于社保安置的規定。方案應當明確列明社保安置的法律依據、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和資金管理方式。澄邁縣的補償安置方案已將社保安置作為法定安置方式同步納入。
第二,確認自身是否符合繳費補貼對象的條件。被征地農民家庭中16周歲及以上的成員均應作為繳費補貼對象。家庭成員應當及時向村集體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確保被納入補貼范圍。
第三,關注社會保障費用的到位情況。根據規定,社會保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權要求征收實施部門說明社保費用的計提標準和到位情況。
第四,對社保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提出書面意見,符合條件的申請組織聽證。對社保待遇有異議的,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反映,必要時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途徑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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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群體拆遷項目中,被征地農民社保安置已同步納入補償方案。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明確采用“貨幣補償+社保安置”組合模式,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按照《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執行。社會保障費用獨立于區片綜合地價之外,另行計提、專款專用、個人賬戶管理。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社會保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這確保了社保安置在制度上、資金上、程序上同步推進。被征地農民應當在征收程序中關注社保安置的具體安排,確認自身是否符合繳費補貼對象條件,對社保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及時通過法定途徑表達訴求,確保長遠生計在征收中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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