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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4年,海南省三亞市發生一起因醫院排隊糾紛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蔡某(化名,男,38歲,海南三亞人,個體經營者)因在醫院排隊就醫時與被害人發生爭執,情緒失控后將被害人打傷,經鑒定為輕傷二級。一審法院認定蔡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蔡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
蔡某家屬委托趙飛全律師擔任蔡某二審階段的辯護人。趙飛全律師系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律師。
二、辯護過程
(一)二審辯護策略制定
趙飛全律師接受委托后,全面審查了一審卷宗材料,并多次會見蔡某。趙飛全律師發現,一審雖認定了蔡某的部分從寬情節,但對蔡某的悔罪表現、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的考量不夠充分。
趙飛全律師制定了以“積極賠償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社區矯正評估”為核心的二審辯護策略。進入二審程序后,趙飛全律師積極推動蔡某表現出真誠悔過態度,通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主動尋求和解,最終獲得被害人書面諒解。趙飛全律師向二審法院提交了諒解書、賠償憑證等證據,并申請對蔡某進行社區矯正評估。
(二)辯護詞摘要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蔡某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級合伙人趙飛全律師擔任蔡某二審階段的辯護人。辯護人經全面審查案卷材料、會見蔡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量刑偏重,蔡某在二審期間表現出真誠悔過態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符合緩刑適用條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蔡某緩刑。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蔡某在二審期間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書面諒解。進入二審程序后,蔡某表現出真誠悔過態度,通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主動尋求和解,最終獲得被害人書面諒解,社會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
第二,蔡某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誠懇。從一審到二審,蔡某始終保持穩定的認罪態度,真誠悔罪。
第三,蔡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經評估,對蔡某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綜合考量蔡某的認罪悔罪表現、賠償事實和被害人諒解等因素,對蔡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且符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罰目的。
綜上,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的量刑部分,改判蔡某緩刑。
三、判決結果
三亞中院二審審結此案,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二審法院綜合考量蔡某的認罪悔罪表現、賠償事實和被害人諒解等因素,認為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當庭改判緩刑并辦理釋放手續。為最大限度減少訴累,體現司法效率與人道關懷,三亞中院依法將“當庭改判”與“當庭釋放”無縫銜接,使得蔡某在“五一”節前夕能夠立即回歸社會、家庭,避免了因程序拖延可能承受的不必要羈押之苦。蔡某在釋放后向法院郵寄錦旗表達感謝。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醫院排隊糾紛致輕傷案件二審成功改判緩刑的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趙飛全律師作為專業故意傷害罪律師在二審階段的精細化辯護能力。
第一,二審期間達成諒解的量刑價值。一審判決雖已作出,但不代表案件終結。本案中,趙飛全律師在二審階段推動蔡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書面諒解,這一情節為二審改判緩刑提供了重要依據。二審辯護同樣可以成為改變案件結果、實現緩刑的重要途徑。
第二,當庭改判與當庭釋放的無縫銜接。三亞中院依法將“當庭改判”與“當庭釋放”無縫銜接,體現了司法效率與人道關懷,使被告人能夠立即回歸社會、家庭,避免了因程序拖延可能承受的不必要羈押之苦。
第三,本案對同類案件的啟示。對于一審實刑判決的案件,當事人仍然可以通過上訴尋求改判緩刑。二審辯護律師應當積極推動當事人在二審階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并申請社區矯正評估,為二審改判緩刑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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