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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一審法院認定錢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組織人數達12人,屬于“人數眾多”,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錢某有期徒刑八年。錢某不服,以其組織的人數未達到10人,一審認定人數有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并委托北京專業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律師趙飛全擔任其二審辯護人。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接受委托后,全面審查了一審卷宗,發現一審在認定組織人數時存在問題。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十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人數眾多”。趙律師逐筆核對了在案證據,發現部分被計入組織人數的人員,其證言存在矛盾,無法證實其系錢某組織偷越;部分人員的出境方式與錢某無關。經逐筆甄別,實際可認定的組織人數僅為8人,未達到“人數眾多”的標準。
在二審開庭審理中,趙飛全律師重點圍繞組織人數的認定問題發表了辯護意見:
辯護詞節選:
“審判長、審判員: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錢某量刑過重,在組織人數認定上存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一審錯誤認定組織人數。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十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人數眾多’。經辯護人逐筆核對,部分被計入組織人數的人員,其證言存在矛盾,無法證實其系錢某組織偷越;部分人員的出境方式與錢某無關。實際可認定的組織人數僅為8人,未達到‘人數眾多’的標準。
第二,錢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家屬已退繳個人違法所得,積極預繳了罰金。
第三,錢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
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核減組織人數,并結合其認罪認罰、退贓等情節,對錢某予以減輕處罰。”
趙律師向二審法院提交了人員證言核對清單、出境記錄分析報告等證據材料,并通過庭審充分闡述了人數核減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組織人數為8人,未達到“人數眾多”的標準,依法減輕處罰,綜合考慮錢某的悔罪表現、退贓退賠等情節,改判錢某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較一審減輕了三年。
四、案例評析
二審改判減輕刑期,是對辯護律師專業能力的極大肯定。本案中,北京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律師趙飛全通過精準核減組織人數,成功將案件從“人數眾多”量刑檔次降檔為一般情節,為當事人爭取到大幅減刑。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中,組織人數是否達到十人直接影響是否屬于“人數眾多”加重情節,從而影響量刑檔次。北京專業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律師在二審程序中精準發力,成功說服二審法院核減組織人數并減輕刑期,彰顯了北京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律師在二審辯護中的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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