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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引言:一套房改房,兩兄妹稱“我們出錢買的”,要求獨占過戶。
多位親屬堅決反對:這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是你們的!
2022年,周梅、周強兄妹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已故父親周文山、繼母林秀云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口頭協議,并將北京一號房屋直接過戶至周梅名下。
消息一出,家族震動。包括父親其他子女、繼母前段婚姻的繼子女及其后代在內的多位被告聯合應訴,堅決捍衛父母遺產。
經過激烈庭審,法院最終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這場歷時多年的家庭房產爭奪戰,以全體被告勝訴告終。
一、案情背景:房改房引發的家庭風波
1993年,周文山(時年82歲)作為甲公司退休職工,獲得單位房改資格,以14851元成本價購得北京一號房屋。
1997年,房屋登記在周文山一人名下。
周文山與第四任妻子林秀云(無親生子女)共同居住該房直至2002年、2016年相繼去世。
此后,周梅、周強突然主張:“房子是我們出錢買的,只是借父親名字登記。”
他們提交了:
三封有涂改和添加內容的家書;
無收款人信息的匯款憑證;
無銀行蓋章的取款記錄;
2022年才從親戚處取得的房產證原件;
2017年后的房屋租賃合同。
并聲稱:父母曾口頭同意,房屋歸他們二人所有。
二、被告集體抗辯:這不是借名,是企圖侵占父母遺產!
多位被告(包括周文山其他子女、林秀云繼子女及孫輩)一致認為:
? 一、房屋性質決定不可“借名”
一號房屋是單位福利房改房,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僅限周文山作為職工購買。
原告不具備購房資格,所謂“借名”違反國家房改政策,損害公共利益。
? 二、配偶從未同意,處分無效
房屋雖登記在周文山名下,但系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屬周文山與林秀云夫妻共同財產。
林秀云生前從未簽字或口頭認可將房屋給原告,周文山無權單獨處分。
? 三、所謂“出資”證據嚴重不足
匯款單無收款人姓名,無法證明錢給了周文山;
取款憑證無銀行印章,真實性存疑;
家書中金額與實際購房款不符,且寫明“請電話詳談”,僅為協商過程。
? 四、房屋使用情況不符“借名”特征
1993–2011年,父母一直居住,原告從未主張權利;
原告直到2017年才開始出租,此前多年放任父母占用;
房產證2022年訴訟前才取得,非購房后即控制。
? 五、訴訟動機可疑,違背孝道倫理
父母在世近20年,原告從未要求過戶;
直到所有長輩去世、繼承人眾多時,才突然主張“獨占”,實為規避法定繼承。
三、法院判決:原告舉證不能,借名關系不成立!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與周文山、林秀云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
所提交信件不足以證明林秀云同意房屋歸屬原告;
出資憑證無法對應購房事實;
房屋長期由周文山夫婦居住,不符合借名人實際控制特征。”
最終判決:駁回周梅、周強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意味著:
一號房屋依法認定為周文山與林秀云的夫妻共同財產;
將按法定繼承程序,由所有合法繼承人(包括多位被告)共同分割;
原告僅能作為普通繼承人參與分配,無權獨占房屋。
四、律師點評:本案為何能勝?三大關鍵策略
? 策略一:緊扣“夫妻共同財產”屬性
強調林秀云作為配偶的財產權,原告無法證明其同意處分,從根本上瓦解“借名”基礎。
? 策略二:揭露證據重大瑕疵
指出家書涂改、匯款無收款人、取款無銀行章等硬傷,使“出資+合意”鏈條徹底斷裂。
? 策略三:還原房屋真實使用狀態
用“父母居住20年+原告長期沉默”事實,證明不存在借名合意,符合常理與交易習慣。
給類似案件當事人的建議:
面對“借名買房”主張,立即核查房屋性質(是否為福利房、經適房等);
重點審查配偶是否同意,若無,可主張處分無效;
要求對方提供完整、無瑕疵的出資+合意證據;
收集房屋長期由原產權人控制的證據(如繳費記錄、鄰居證言);
聯合其他繼承人共同應訴,形成抗辯合力。
【本文由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撰寫,旨在分享專業見解,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如您面臨類似糾紛,歡迎聯系我們制定有效抗辯策略。】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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