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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合計15.21億元。
4月17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依法對拼多多等7家電商平臺“幽靈外賣”系列案作出行政處罰。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罰〔2026〕22號, 依據對當事人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拼多多”平臺的經營主體--初步核查所發現的違法線索,市場監管總局于2025年12月8日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通過現場檢查、詢問當事人、電子取證、數據分析等方式,確定其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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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作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經查,當事人平臺內裱花蛋糕經營者中,4522家未上傳食品經營許可證;4941家上傳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范圍不含裱花蛋糕。當事人未依法對上述9463家食品經營者履行資質審查義務,致使其進入平臺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當事人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的違法行為,涉及店鋪9463家,產生的交易額共計97089306.49元,平臺從上述店鋪取得的違法所得合計5841558.67元。
另查明,重慶百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宣城市夢晟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稱轉單平臺)作為服務商入駐當事人平臺,提供轉單服務。當事人授權轉單平臺訂單信息查詢、物流發貨、批量數據解密等權限,使其可通過API接口調用訂單數據,幫助使用上述轉單平臺的商家(以下稱轉單店鋪)實現“一鍵轉單”功能,即允許轉單店鋪將消費者訂單轉交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餐飲食品消費具有特殊性,消費者基于對特定店鋪的品牌信譽、制作特點、衛生條件等信任而選擇下單。《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飲食品,不得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但轉單店鋪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違規轉單違反上述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當事人作為電商平臺,與上述兩家轉單平臺簽訂合作協議,明知或應知轉單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當事人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為違法所得為8664.24元。
2026年4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國市監罰告〔2026〕20號),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市場監管總局認為,當事人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每家入網食品經營者在上線時,當事人均負有獨立、完整且不可替代的資質審查義務,對每一家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審查失職均構成獨立的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的違法行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市場監管總局多次出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當事人多次出現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提供虛假材料、信息等行為,甚至采用暴力、軟對抗等手段阻礙監管執法。綜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當事人按每未履行1家店鋪的資質審查義務處以16萬元罰款。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5841558.67元;
2.罰款1514080000元;
3.責令當事人暫停新增蛋糕(預包裝除外)店鋪9個月。
當事人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明知或應知平臺內經營者存在轉單平臺實施“轉單”的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但當事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涉及店鋪多、訂單數量大、交易金額高、社會影響范圍廣、食品安全風險大,違法情節嚴重。因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業處罰,對該違法行為不再重復作出“責令停業整頓”處罰。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8664.24元;
2.罰款2000000元。
綜上,市場監管總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5850222.91元;
2.對當事人未依法履行資質審查義務的行為罰款1514080000元;
3.對當事人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為罰款2000000元;
罰沒合計:1521930222.91元(壹拾伍億貳仟壹佰玖拾叁萬零貳佰貳拾貳元玖角壹分)
4.責令當事人暫停新增蛋糕(預包裝除外)店鋪9個月。
采寫:崔亮亮
編輯:亮亮
指導: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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