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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民企私企,也是有貪污腐敗等問題,怎么解決,過去的方式一般是予以開除,一刀兩斷。
但現在,這種“家長式”管理方式不行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從2026年5月1日之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將參照公職人員定罪量刑標準執行,以落實對不同所有制企業依法平等保護。”
哪種經營方式,都需要一個完善的法律體系,以便企業有問題時有法可依。這個主導思想沒問題,問題是,這些法律的制定過程,是否有私企人士的深度參與。
目前的世界,基本有兩套法律體系。不是英美法或大陸法,而是一個是全民法律體系,一個是管理型法律。比如美國,他的法律體系是全民性的。因為美國憲法的制定,是所有的議員代表反復辯論寸土不讓然后達成的協議。它適用于所有人。而蘇式法律,是一部分人管理另一部分人的,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法律。
“無代表不納稅”,“只有民選政府才是合法政府”,在現代的世界,這兩個標準已成為一種共識。俗話說,程序正義。你制定有關私企的法律,而沒有私企參與,這是不完整的。并且再好的出發點,缺少了相關人士激烈的辯論,那么這個法律,也必將只是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這究竟是在為私企保駕護航,還是公權力的無限擴張?再者,企業就是企業,市場就是市場,完全一個法律即可,人為地去劃分私企國企干什么?又或許這不是畫蛇添足,而是先天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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