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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的黃先生返鄉時發現國道一段公路、隧道,有超過50盞路燈常年不亮,就拍成視頻發布到網上。幾天后,鎮干部、村干部及民警找上門向其年邁父母施壓(當時黃先生不在),要求黃先生立刻刪除視頻,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湖南郴州的路燈剛剛修好,吉林松原的公交又出現了問題。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吉林松原的宗先生原本在中車松原新能源裝備產業園上班,每天下午要坐55路公交回家,但這趟車擅自縮短了運營時間,網絡搜索顯示末班車下午5點50分,實際上5點10分就沒車了,他常常趕不上車。
于是,宗先生撥打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熱線,投訴55路公交車私自更改末班車時間、導致下班回家不便的問題。
然而,宗先生這次投訴后來讓他后悔不已,一是他的個人信息被泄露,單位領導要求他撤銷投訴,他沒同意,之后,單位人事部門又找上他父親,讓家人勸他別投訴。
更不可思議的是,他還在上班,松原市交通局辦公室在投訴平臺上回復他:投訴與事實不符,該乘客已被解雇——結果,沒多久他真被單位解雇了。
宗先生投訴,只不過是維護自身及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他沒有造謠,更沒有無理取鬧,只是要求公交車遵守運營時間,怎么能給自己惹出這么大的麻煩?
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公交運營需嚴格按照公示時刻表執行,不得擅自更改運營時間。即便是確實需要調整運營時間,公交方面也應當事先進行公示、充分告知,并說明原因,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才是。
公交本來為公共服務的一部分,宗先生反映的是他乘坐公交方面的困難,結果是:個人信息被泄露,單位領導施壓,交通局居然回復他:投訴與事實不符,該乘客已被單位解雇。
宗先生的投訴與事實不符嗎?交通局怎么能未卜先知,提前知道宗先生被單位解雇呢?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對國家機關及公共單位的批評、建議、投訴權,公民依法舉報公共服務違規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公交公司施壓,要求宗先生撤銷投訴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的合法監督權。
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管理辦法》,12328投訴信息需嚴格保密,交通局將投訴信息轉交公交公司、泄露宗先生個人信息,還捏造其被解雇的虛假回復,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益,也涉嫌侵害他人名譽權。
然而,宗先生只是想按時坐上回家的車,想讓公交公司按規矩辦事,雖有這么多法律法規,卻無法維護他這點正當權益。他提出的問題不僅沒有解決,自己卻被“解決”了——相關方面必須回答宗先生投訴與解雇二者到底有沒有關聯?
無論是湖南的黃先生,還是吉林的宗先生,有了他們這樣敢于發聲的人,公共服務才能持續完善、社會才能不斷進步。如果當正常投訴、反映問題都變成“高危行為”,如果提問題的人屢屢被“解決”,我們的社會將會是什么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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