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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有網民發布視頻稱,在青島膠東國際機場,有網約車司機為搶充電樁殺人,并且該條視頻在微信群內被多次轉發,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事實是否真的如此呢?
4月7日,青島市公安局機場公安局場區派出所接到群眾反映,稱有人在微信群中傳播一段視頻,視頻中拍攝者用夸張、敏感的語言描述“膠東國際機場遠端停車場發生惡性刑事案件”。內容中所謂“持械傷人”“嚴重暴力”等表述,引發群內成員擔憂,部分網民甚至開始轉發擴散該視頻,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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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公安局機場公安局場區派出所民警 鄒泉:我們接到群眾舉報后,迅速啟動調查程序。經過縝密偵查,我們確認4月6日當天在遠端停車場發生的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交管大隊的同事正常出警處置,現場沒有任何人員受傷,也沒有任何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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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視頻拍攝者為網約車司機李某。4月6日當天,李某在機場遠端停車場等待網約車訂單期間,遠遠看到有警燈閃爍,便用手機拍攝視頻。
青島市公安局機場公安局場區派出所民警 鄒泉:網約車司機李某為了博眼球、刷存在感,故意編造了所謂“惡性刑事案件”的說法,還配上視頻發給朋友。他的朋友高某把視頻發到了微信群里,視頻在群里傳播開后,引發了一些群眾的關注,有人以為機場周邊真的發生了重大案件,這實際上已經擾亂了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
專家提醒:造謠若情節嚴重者 則可能觸犯刑法
一段普通的現場畫面,竟被編造篡改成駭人聽聞的命案謠言,引發了社會的恐慌。那么,造謠傳謠者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面對紛繁復雜的網絡信息,我們又該如何明辨是非、識破謠言呢?
在查清事實、固定證據后,公安機關依法對李某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警方表示,雖然李某的主觀目的并非惡意制造大規模社會恐慌,但其虛構事實并放任傳播的行為,已經觸碰了法律紅線。
青島市公安局機場公安局場區派出所所長 廖建曉:我們以“故意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對李某依法作出了治安拘留的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故意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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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趙精武:如果構成情節嚴重的話,則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行為人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網絡謠言侵害他人名譽造成經濟損失,還可能構成侵權,造謠者就需要就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具體來說,同一謠言信息點擊量達到五千次以上、轉發量達到五百次以上則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此外,網絡謠言針對個人的,如果導致受害人自殺、近親屬精神失常等嚴重情節的,同樣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網絡時代信息傳播速度快、范圍廣,不少網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很容易無意間成為謠言傳播鏈條中的一環。對此,法律也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界定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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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趙精武:如果屬于“不知情轉發”,且在發現發送的信息屬于網絡謠言,及時采取諸如辟謠等措施消除影響的,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面對龐雜的網絡信息,社會公眾難以時刻有效辨識信息的真偽性。“明知虛假仍轉發”,而且“知法犯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總臺央視記者 李嘉寧 王偉 柳棟 于杰)
原標題:《為博眼球編造機場殺人案件,造謠者被治安拘留》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傅璐
本文作者:央視新聞客戶端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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