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14日,正值周末。隆冬時節的云南昆明,陽光明媚,溫暖如春。
藍天麗日下的春城大街小巷,車水馬龍。尤其是位于市中心的昆明百貨大樓,忙于購置年貨的顧客更是摩肩接踵、熙熙攘攘,一派繁榮、祥和的景象。
下午,昆明師專的陳老師和她剛剛結束高三期末考試的女兒,帶著一身輕松,到昆明百貨大樓去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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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時15分左右,正在一樓化妝品柜臺的陳老師猛聽得二樓一聲沉悶巨響。驚詫之中,母女倆剛剛回過神來,只聽得身邊不遠處又一聲巨響,地都抖動了。陳老師和她17歲的女兒被突如其來的氣浪擊倒在地,滿臉鮮血直流,耳膜破裂,什么也聽不見了。頓時,樓內電燈熄滅,濃煙滾滾,嗆鼻的火藥味、血腥味、煤油味飄散著,一樓騰地燃起了大火。
昏暗中,哭聲、叫聲、呼救聲、呻吟聲一片,如潮的人群亂了套。許多顧客在驚恐中奪路朝門外沖去。
這里發生了昆明建國以來最大的爆炸案。
一樓工藝品柜17歲的營業員沈慧,在爆炸中顏面頭發燒焦,表皮剝落,左耳膜穿孔,右耳膜裂傷,左小腿4處皮下瘀血。22歲的馬瓊英,抱著剛滿11個月的女兒房樂榮才進人一樓,母女倆就被炸得頭破血流,頭皮也被燒傷。解放軍某部政治處28歲的馬美紅和2歲的兒子魏偉在一樓也被炸傷。
昆明長春百貨商店的林曉玲陪伴著71歲的老母親付瓊芝正在二樓挑選衣服。巨響聲后,她倆都被炸傷,母親創傷性休克……
麗江縣永興鎮儲蓄所職工胡鳳蘭到昆明出差,專程帶著15歲的女兒郭芳來到百貨大樓,準備選購衣服,沒想到母女倆都被炸傷,耳膜穿孔……
最凄慘是昆明煙草機械廠職工婁小梅和她的女兒曾崢。曾崢和母親一道去百貨大樓,想輕松輕松。她們正準備從一樓到二樓去,就聽得樓上一聲悶響。愣了一下,母女倆回頭往一樓工藝品柜方向走去。誰知剛走到一樓,曾崢身旁地上的一個手提包就一聲巨響。她當即被炸斷雙腿,渾身鮮血迸流,頭發燒焦,不省人事。待被救出送往醫院搶救時,可憐的曾崢已永遠閉上了雙眼。婁小梅頭部、背部也被炸傷,右腿粉碎性骨折,面部被燒傷,至今未出院。婁小梅從昏迷中醒來后,每天都呆呆地望著病房的天花板,時時淌出的眼淚難以洗去她的無限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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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這次爆炸案,造成1人死亡,98人受傷。傷員年齡最大的71歲,最小的才11個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00余萬元,間接經濟損失無法估計。
昆明市公安局杜副局長任組長的現場勘查組于當日16時35分成立。
偵破工作緊急啟動。
案發次日,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的防爆專家乘飛機趕到昆明。被稱為神筆的上海鐵路公安處摸擬人像專家張欣也請來了。經分析案情認為,爆炸不是用導火索引爆。案犯使用的是定時器引爆,鐵錘炸為兩截,是由于裝在提包里緊挨炸藥所致。白色塑料筒碎片有煤油味,看來是用煤油助燃爆炸。兇犯想在炸后引起大火,以便趁亂搶劫。破案后證明,這些判斷都準確無誤。
16日下午,昆明市公安局召開全市派出所所長會議。迅速開展調查、清查工作。全市民眾紛紛行動起來,協助公安機關查找線索。
17日清晨,駐昆某集團軍保衛處向市公安局通報:該部下屬某偵察連一司務長的弟弟劉新嶺16日夜向其哥哥反映,一姓宋的“小河南”和一綽號叫“小東北”的青年,去年12月曾約他一塊搞爆炸,說先把工廠炸掉,再去炸百貨大樓,趁亂搶錢,他不敢干。“小東北”威脅劉新嶺不準告發,后又去約該廠另一河南籍小工趙河林。趙同意參加。爆炸案發生后,劉新嶺估計是“小東北”等人干的,很害怕,就跑到部隊找哥哥躲藏,并向哥哥反映了情況。
根據劉新嶺提供的線索,公安人員依法拘留了正在上班的趙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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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河林一到公安局,很快就主動交代了他參與犯罪預備及“小東北”和“小河南”的情況。他提供了兩人的家庭背景和可能藏匿的地點等等。
1月18日,昆明市公安局向全國發出《通緝令》,并在當地《云南日報》、《春城晚報》、《昆明日報》等主要報紙頭版登出袁、宋二案犯的體貌特征及照片,要求全市人民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舉報或抓捕兇犯。
緝拿案犯的大網,在全國張開。
經曲折查實,袁凱泉時年29歲,系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嶺東區人,23歲的宋現偉是從老家河南省許昌縣將官池鄉梨園村出來打工的。為了盡快緝捕兩犯,昆明市公安局派出多批干警分赴黑龍江、河南、廣東等地偵查、搜尋目標。
1995年1月29日,處在我公安機關監控之下的袁凱泉家人,在黑龍江雙鴨山市家中接到袁犯打來的電話。經查證,電話是從廣州一家公用電話打出的。于是,昆明市公安局領導火速帶隊直奔廣州。
3月11日下午4時許,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的吳建明、劉憲文與一知情人在廣圓路鐵路岔道口沿著鐵路搜尋目標,與拉著手推車的民工模樣的兩名案犯迎頭遭遇。幾乎就在知情人認出兩犯的同時,兇犯也發現情況不妙,立即分頭撒腿就跑。
袁凱泉逃至車輛穿梭來往的下塘西路。在追捕中已經摔傷腿的吳建明持手槍冒死鉆進車流,機智地撲倒袁犯后,就迅速用槍繩捆住袁的雙手,可身強力壯的對手猛然掙斷了繩子,企圖頑抗。吳建明急中生智,使用槍柄猛擊袁的頭部,將其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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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頭,刑警劉憲文赤手空拳追捕宋現偉。宋犯翻過鐵路隔離樁,沒命地橫穿馬路。劉憲文也顧不了那么多了,在車流中穿來穿去,最終把案犯制服。
駐扎廣州偵破此案的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一大隊隊長符亞東,非常感謝廣州公安機關在交通、通訊和大量人力物力方面提供的援助。專程趕往羊城的昆明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范銓,緊握住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王龍的手說:“沒有你們的幫助,就沒有今天的成果,感謝你們。”王龍笑著答道:“我們該感謝你們,你們為廣州除了一大隱患。”
13日中午12時,袁凱泉、宋現偉兩案犯被押解回昆。
3月31日上午8時半,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此案。
休庭20分鐘后再開庭。12時半,在莊嚴的氣氛中,審判長張曉華宏亮而嚴肅地宣讀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袁凱泉于1994年10月后與被告人宋現偉、趙河林相繼認識,遂向被告人宋現偉、趙河林提出在百貨大樓實施爆炸,趁混亂搶劫財物。三被告為此多次進行密謀策劃,并先后準備炸藥、雷管、定時器、電池、煤油等爆炸器材。被告人袁凱泉、趙河林焊接制作了三只引爆電池夾,并到昆明百貨大樓進行了實地查看。
1995年1月13日,被告人袁凱泉、宋現偉在本市新迎旅社201號附1號房間,制作了兩具定時爆炸裝置后,再次竄到昆明百貨大樓選定了爆炸位置,并做了分工。14日下午,被告人袁凱泉將兩具爆炸裝置及一把鐵錘分別裝入黑色人造革提包和牛仔包內,遂與被告人宋現偉攜帶爆炸裝置前往昆明百貨大樓。途中,被告人袁凱泉調整了定時器。進入昆明百貨大樓后,被告人宋現偉將裝有定時爆炸裝置及一把鐵錘的黑色人造革提包,置放于二樓男裝精品柜處。被告人袁凱泉將裝有定時爆炸裝置的牛仔包置于一樓化妝品柜與工藝品柜之間。
16時15分許,兩具定時爆炸裝置相繼爆炸,被告人宋現偉趁混亂之機,搶劫了二樓茄克衫部銀臺抽屜內的人民幣400元。兩被告人先后逃離現場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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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11日,被告人袁凱泉、宋現偉在廣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趙河林于3月18日在本市被公安機關逮捕。
另查明,被告人趙河林于1月12日向被告人袁凱泉、宋現偉明確表示不再參與實施爆炸,離開袁、宋二被告人后,于當日將袁、宋二被告人準備在昆明百貨大樓爆炸搶劫一事向聯盟電控鐵木裝璜廠廠長李學祥作了報告。
上述查明的事實,有公安機關的爆炸現場勘查筆錄,對爆炸遺留物所做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結論,查獲的書證、物證;證人張晴、肖麗娜、曹春玲的證言;昆明百貨大樓被炸后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商場經濟損失的鑒定結論;被告人袁凱泉、宋現偉對爆炸現場的指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袁凱泉、宋現偉、趙河林對上述證據證實的犯罪事實亦當庭供認不諱。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凱泉、宋現偉、趙河林無視國家法律,為搶劫財物,自制爆炸裝置,在人員稠密的商貿中心昆明百貨大樓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爆炸罪。其犯罪行為致1人死亡,98人受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600余萬元,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被告人袁凱泉在共同犯罪中,提出犯意,策劃、制作爆炸裝置,窺探和選定爆炸位置,實施爆炸,起組織指揮和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
被告人宋現偉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參與準備爆炸材料。窺探選定爆炸位置,在爆炸現場搶劫營業款,起主要作用,亦系本案主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其辯護人“被告人宋現偉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與被告人袁凱泉不同,其承擔刑事責任應與袁凱泉有區別”的辯護觀點,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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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趙河林參與預謀爆炸搶劫,準備爆炸器材,窺探選擇爆炸位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從犯,且在犯罪預備階段,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并向所在單位領導報告了被告人袁凱泉、宋現偉準備實施爆炸的情況,依法可予減輕處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至于公訴機關對三被告人犯有搶劫罪的指控,依照我國刑法關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罪名,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對三被告人的搶劫行為不再定罪,而作為從重情節吸收在爆炸罪中處罰。本院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和公共財產不受侵犯,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根據被告人袁凱泉、宋現偉、趙河林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6條第一款,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53條第一款,第60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袁凱泉犯爆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宋現偉犯爆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被告人趙河林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四、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鐵錘、電池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是夜,中央電視臺兩次播放了該案一審判決的新聞。昆明電視臺還播放了一個多小時的法庭審理實況。
一審宣判后,袁凱泉和趙河林兩人表示服判,不上訴。第二被告宋現偉以在犯罪中處于脅從地位,系從犯,且能坦白認罪,應比照主犯袁凱泉從輕判處為由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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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二審十分重視。4月11日召開了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們一致認為:此案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了主犯袁凱泉、宋現偉的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昆明百貨大樓爆炸3個月后的1995年4月14日,近萬名各界群眾帶著激動的心情,在市體育館參加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聲勢浩大的宣判大會。在強大而威嚴的法律面前,袁凱泉、宋現偉面加土色,接受終審宣判。
會后,根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邱創教院長依法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全副武裝的法警將袁凱泉、宋現偉押赴昆明北郊刑場,驗明正身,執行槍決。臨刑前,宋現偉告訴法警:“我這一生最大的遺憾,就是沒有報答母恩,對不起春城人民。”
蘭天白云之下,兩聲沉悶的槍響過后,窮兇極惡的袁凱泉、宋現偉被送進了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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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聲響過,在爆炸案中慘死的中學生曾崢姑娘的在天之靈,得到了慰籍。
案后思考正義的子彈射出,意味著這一震驚全國的特大爆炸案劃上了句號。但愿我們的社會更加安定,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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