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9時許,長沙兩名女子從車輛出口處的道閘穿行,恰好有車輛出來,抬桿升起,桿頭碰到其中一名女子臉部。女子要求物業承擔80%,車主承擔20%,要求精神損失費、受傷治療費、假牙種植費。
對此,車主稱,“這真的不關我的事,我不接受調解,一分錢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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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截圖
4月17日,記者來到事發地看到,道閘是小區外一塊停車場的出入口,道閘兩邊是一條人行道和一小塊綠化帶。閘機上有標識,“桿下禁止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違者后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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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瀟湘晨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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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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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閘機上有提醒 圖/瀟湘晨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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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瀟湘晨報記者攝
記者咨詢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他認為,當事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認識到在機動車道通行具有危險性,對其遭受的損失具有過錯,是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付建說,警示牌標明違者后果自負不能產生絕對免責的法律效果。管理者需要證明其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防止行人闖桿,除警示標識外還需采取物理隔離的方式,安裝護欄或者配備安保人員勸阻。不過本案中,管理者的有限防護措施對于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較小,行人未走人行通道是損害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
而后車屬于在機動車道正常通行、道閘自動抬桿,其已經盡到駕駛人的注意義務,沒有過錯。
來 源:瀟湘晨報
編輯:昱璇
責編: 李 杉
審核:若文
終審: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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