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消息:南通興川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因非法占用土地,依據相關規定處以罰款。罰款金額:114.752577萬元。
處罰內容:
1.責令南通興川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非法占用的143012.48平方米土地。
2.沒收南通興川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143012.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建(構)筑物面積143012.48平方米,移交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政府管理和處置。
3.對南通興川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5144329平方米土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人民幣15元的罰款,計人民幣771649.35元;對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29390.69平方米土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人民幣7.5元的罰款,計人民幣220430.17元;對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設用地62178.50平方米土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人民幣2.5元的罰款,計人民幣155446.25元;共計人民幣1147525.77元,上繳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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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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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條[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訂版)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處罰機關:南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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