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一起涉MCN機構與明星粉絲之間因社交平臺賬號權利歸屬及財產分割引發的糾紛。
新京報記者獲悉,該案中,原告在某社交平臺運營了一個與明星有關的賬號,粉絲量超100萬,被告某MCN機構稱,該賬號是機構注冊成立前團隊人員注冊,交由原告兼職運營的,雙方就賬號使用權產生糾紛。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絡賬號兼具人身屬性和財產屬性,原告在運營過程中自主決定發布內容、積累了大量粉絲、在互聯網形成一定知名度,應當認定原告對涉案賬號價值的形成和積累做出了核心、決定性的貢獻,判決原告對涉案賬號享有使用權。
明星粉絲和MCN機構因社交賬號對簿公堂
原告李某(化名)稱,自己為案外人陳某(某歌手,化名)的粉絲,自2016年9月開始長期運營某社交平臺賬號(粉絲量超100萬,以下簡稱涉案賬號),主要搬運或者無償原創明星陳某相關演藝活動、資訊等圖文、視頻內容。
2023年4月,涉案賬號主頁突然出現被告某MCN機構字樣,2024年5月,被告以非法手段控制了涉案賬號的賬號、密碼。被告某MCN機構從未參與涉案賬號的運營,雙方之間也沒有相關合作關系。
原告認為,被告某MCN機構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虛擬財產權益,要求法院確認涉案賬號的使用權歸屬于原告,判令被告MCN機構停止使用涉案賬號,并配合完成賬號主體綁定信息變更,消除賬號主頁MCN機構標識。
被告某MCN機構主要從事有關藝人演技工作相關內容創作、流量運營等活動,其辯稱,涉案賬號最早由被告團隊工作人員于2014年10月注冊,被告團隊于2016年請原告對涉案賬號做兼職運營并支付原告兼職費用,后涉案賬號加入MCN機構、變更綁定的手機號等均按照社交平臺官方流程完成。原告作為兼職運營方雖長期掌握和使用涉案賬號,但其主張涉案賬號歸原告所有以及要求被告返還賬號密碼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涉案賬號的使用權應歸屬于被告。
法院:粉絲對賬號做出了核心、決定性的貢獻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賬號作為網絡社交平臺賬號,經民事主體占有、使用、運營,獲得網絡用戶瀏覽、點贊、關注,從而產生一定的網絡影響力和市場經濟價值,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虛擬財產。
網絡賬號兼具人身屬性和財產屬性,其使用權歸屬應綜合考量以下因素:若利益相關方的協議、平臺管理規則中有明確約定的則依從約定,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綜合考慮賬號注冊的目的和過程、賬號的身份認證情況、賬號運營情況和運營結果等因素,以及有利于虛擬財產價值體現、市場秩序、消費者交易安全的目的,按照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合理確定賬號使用權的歸屬。
本案中,對于涉案賬號,原告李某、被告某MCN機構未就涉案賬號的使用權歸屬達成明確約定。此種情形下,應當綜合考慮前述因素確定賬號使用權的歸屬。
首先,從涉案賬號注冊情況來看,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賬號注冊與MCN存在直接關聯,即便認定賬號注冊人為被告公司團隊人員,但涉案賬號注冊時被告公司尚未成立,該賬號自注冊直至轉手至原告處期間,被告MCN機構均尚未成立且涉案賬號并未實際運營投入,因此該賬號注冊行為無法認定為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員所為的職務行為或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無法依據涉案賬號注冊情況認定涉案賬號的使用權歸屬于被告。
其次,從涉案賬號身份認證情況來看,相關爭議發生前,原告長期作為涉案賬號的實名認證主體。爭議發生后,被告MCN機構使用歷史密碼而非“當前密碼”就涉案賬號進行換綁,且其并未與原告就換綁、認證、賬號權屬進行溝通和約定,因此目前換綁后的實名認證結果不足以作為涉案賬號使用權歸屬的依據。另外,根據平臺賬號加入MCN機構流程,法院認為原告點擊該邀請鏈接加入MCN機構這一情況具有較高可能性。
再次,從涉案賬號使用和運營情況來看,原告接手涉案賬號后持續運營,發布藝人的作品宣傳、數據打榜等,所發布內容累計獲得數千萬轉、評、贊數據,并以涉案賬號名義創建和管理有關藝人多個粉絲群,為運營涉案賬號投入了大量的資金、時間、人力成本。而被告雖然注冊了涉案賬號,并在歷史上曾經與原告就涉案賬號存在共同持有狀態,但并未舉證證明其就涉案賬號進行實際運營和投入,也未對原告使用涉案賬號發布博文、視頻及涉案賬號的運營收益情況等進行管理監督或賬號維護。
最后,從賬號運營的結果和價值來看,單一賬號并不當然產生實際價值,只有合理選擇題材、精心制作內容、持續互動更新,才能獲得較高的粉絲量和關注度,從而形成網絡流量通道,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價值。
本案中,原告在運營涉案賬號的大部分期間獨立掌控涉案賬號的登錄方式,自主決定和審核涉案賬號的內容發布,在此過程中,涉案賬號形成了鮮明的主題特征,積累了較為穩定的用戶黏性,積累了百萬以上數量的粉絲,并在互聯網公開范圍內形成了一定知名度,具有較高價值,原告對涉案賬號價值的形成和積累做出了核心、決定性的貢獻。
另外,關于被告曾向原告發放兼職費用的抗辯意見,法院對該事實予以認可,但原告運營涉案賬號多年,投入大量運營成本,被告所稱兼職費用款項僅于2018年發生三筆,共1.2萬元,與原告運營涉案賬號的持續時間、成本投入及對涉案賬號價值積累的實質貢獻之間并不相稱。
綜上,目前涉案賬號已經具有一定的粉絲流量和價值積累,原告對此具有核心的、決定性的貢獻;被告團隊相關成員對涉案賬號進行了注冊,在原告就涉案賬號運營過程中曾向原告支付賬號運營兼職費用,且原告與被告在歷史上曾就涉案賬號存在共同持有情況,綜合上述事實,被告也對涉案賬號的產生和發展具有少量貢獻。
因此,法院依法確認涉案賬號的使用權歸屬于原告李某,但基于被告某MCN機構對涉案賬號的貢獻,原告依法應向被告予以合理補償,補償金額應綜合考慮涉案賬號價值、雙方對涉案賬號的貢獻比例、兼職費用的金額等因素予以確定。
判決確認原告李某對涉案賬號享有使用權;被告某MCN機構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賬號,并將上述賬號及密碼交付給原告李某,并配合原告李某依法變更上述賬號的實名認證信息并移除主頁頁面的標識;原告李某向被告某MCN機構補償15000元。
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雙方均主動履行了判決內容。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熊藝欣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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