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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3日至14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恒大集團、恒大地產及許家印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根據檢方指控,恒大集團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違法發放貸款、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單位行賄六項罪名;恒大地產被控欺詐發行證券;許家印個人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違法發放貸款、違法運用資金、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職務侵占、單位行賄等八項重罪。許家印在最后陳述階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布擇期宣判。一個企業家被同時指控八項重罪,這在近年經濟案件中極為罕見,其最終量刑引發全社會高度關注。
律師觀點
【法理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該條確立了數罪并罰的三大基本原則:吸收原則(死刑或無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種)、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在總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確定,并以20年或25年為上限)、并科原則(附加刑與主刑合并執行)。其中,“總和刑期超過35年”是有期徒刑能否頂格判至25年的關鍵門檻。由于我國單個罪名的有期徒刑上限為15年,被告人只有犯三個以上的重罪,總和刑期才可能達到35年以上。
【結合本案分析】
許家印面臨八項指控,從各罪的法定刑分析: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期10年;違法發放貸款罪最高可判15年;欺詐發行證券罪最高5年;職務侵占罪最高15年;單位行賄罪最高10年。即便排除可能判處無期的集資詐騙罪,其余七項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期疊加也已遠超35年門檻。
因此,量刑只有兩種可能:一是法院就集資詐騙罪單獨判處無期徒刑,依據吸收原則,其余有期徒刑均被無期徒刑吸收,最終執行無期;二是法院對各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在此情形下總和刑期必然突破35年,最終執行刑期不超過25年。需要特別指出,這里的“25年”并非直接判處25年,而是在各罪分別量刑后,經數罪并罰合并執行的結果。
從司法實踐看,類似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量刑結果往往是: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社會影響惡劣時傾向于無期;若有重大退贓退賠、認罪認罰等從寬情節,則不排除適用頂格25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
總結
許家印最終面臨“無期”與“25年”二選一的量刑格局。認罪悔罪態度雖可爭取從寬,但在涉案金額數千億、受害群體廣泛的背景下,從寬空間極為有限。無論最終落槌何處,此案都將成為中國經濟犯罪司法史上的標志性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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