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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
近日,銀行圈上演了一場“羅生門”:江西濟民可信集團下屬企業,在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存了33億,卻有28億取不出來了!原來,已被用于為與企業毫無關系的中國石油集團孫公司華業石化公司提供貸款質押擔保。匪夷所思的是,事發后,渤海銀行仍致電企業,希望繼續用其5億元存款為華業石化貸款提供存單質押,且因華業石化未能償還到期貸款,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已強行劃扣企業4.5億元存款。
儲戶將錢存放在銀行,最重要的就是必須保障資金安全。倘若在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高達28億元的存款,被擅自用于為他人提供擔保,儲戶權益得不到維護,銀行沒有信譽可言,金融秩序也將陷入失控。故而,此事的影響,絕不只限于個案和個別銀行,警方調查之外,銀保監部門也應介入調查。
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存款單出質,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案涉存款是電子存款,沒有紙質存單,要想為他人擔保,需要將電子存款轉為紙質存單,并以此為他人貸款辦理質押。按理說,程序比較復雜,在柜臺辦理時,必然涉及與留存的企業印鑒比對。居然辦理成功,說明企業在銀行留存的印鑒記錄可能已被泄露。至于是銀行內鬼還是企業內鬼,暫且不得而知。涉事銀行在審核過程中,是否存在嚴重問題,也有待相關部門調查。
從業已披露的相關事實看,涉事銀行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一個關鍵證據,是會計師事務所在對存款企業進行審計時,2021年3月曾向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發出詢證函。在函中“山禾藥業在渤海銀行的7筆存款共計10.1億不存在凍結、擔保或其他使用限制”的內容下,該行回復"經本行核對,所函證項目與本行記載信息相符"。事實情況卻是,該集團每筆存款存入后的幾天內即遭質押,銀行出具了虛假的詢證函。
金融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詢證函,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這也足以證明案涉銀行可能存在明顯過錯,甚至主觀惡意。根據之前《物權法》的規定,以存款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民法典》雖然刪除了這一規定,但倘若內鬼不是出自企業,企業沒有過錯,以交付存單形式設立的質押合同也理應無效。即便查明與存款企業內鬼有關,被擔保企業和銀行若非善意(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擔保合同對存款企業也不發生效力。
有鑒于此,此事應盡快進入司法訴訟途徑。存款企業蒙受了經濟損失,不僅巨額資金失去了流動性和安全性,甚至有4.5億元存款已被銀行劃走,除了報警之外,也應立即啟動司法訴訟程序,追究案涉銀行和被擔保企業的民事賠償責任。這應該是一起標志性案件,讓社會公眾都能看見,銀行倘若胡作非為,不對存款人資金安全負責,將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賠到傾家蕩產的風險,相比銀行事后的“鄭重承諾”,顯然要可信得多。
儲戶28億元存款莫名被質押,肯定有涉嫌犯罪者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在個案中的犯罪行為之外,公眾更為關注的,仍然是銀行在其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是審核把關不嚴,還是內鬼參與犯罪,抑或儲戶存入銀行的錢,本身就在銀行的恣意騰挪之中?相比來自市場外部的金融風險,來自金融機構內部風控缺失的“系統性風險”,普通儲戶根本難以預料,也是金融安全的不能承受之重。倘若最終證明這是一樁金融丑聞,理當引起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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