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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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歪果仁看來,這是非常奇怪的規則,沒有錯誤,還要承擔責任?
這是我們國家的保護弱勢方的一種道義賠償政策。
什么是道義賠償?
道義賠償由交強險先行賠付,超出部分由車主承擔。
但承擔有上限,車主無過錯的情況下,最高承擔10%的賠償。
先解釋幾個名詞。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以外的自己承擔)。
交強險:
全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性質為國家法律強制規定購買,也就是說必須要購買,不購買不能上路,還要從被行政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強險條例,交強險條款等法律、行政法規對此均有規定。
交強險的賠付責任:
“交強險”分為“有責賠付”和“無責賠付”,但都是有限額的。
“有責賠付”就是說,你在事故中有責任,不論責任的大小,都是要在“交強險”“有責賠付”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無責賠付”就是說,你在事故中沒有責任,那就在“無責賠付”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此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交強險的賠付比例:
“有責賠付”限額為傷殘死亡賠償金110000元、醫療費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
“無責賠付”限額為傷殘死亡賠償金11000元、醫療費1000元、財產損失100元。
舉例說明:
假如你是車主,只有交強險,因行人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行人全責。
行人因傷住院發生醫療費用:10萬元。
交強險賠付:傷殘賠償金11000元,醫療費1000元,財產損失100元,共計:12100元。
不足部分:100000 - 12100 = 87900 * 10% = 8790 元。
如果你買了商業險,基本不用擔心。如果沒有買,那只能自己出錢了。
我們再討論下,為什么國家要保護弱者?
著名法學家楊立新教授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以過錯推定責任為主,過錯責任原則為輔的二元歸責原則體系。
在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相互之間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以及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與機動車之間財產損害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機動車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人身損害的責任,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是為了更好地體現對人的關懷,體現對弱勢一方的保護,對機動車一方實行過錯推定,以大大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便其更容易得到賠償。
簡而言之,兩種責任推定方法:
1、車和車,人和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害 + 車和人的財產損害 = 過錯責任原則。
2、車和人的人身損害 = 過錯推定原則。
咱們只說第 2 點,車主要自己舉證自己沒有任何過錯。若舉證不了,你就是有錯!
所以,廣大車主一定要購買商業險,開車也要注意禮讓行人。
因為,法律站在弱勢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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