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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說孔子是偉大的立法者
文: 編: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位于東國會大道,主樓后部,是法院東庭,常常被游客所忽略。
這里有著與主入口一致的三角門楣,門楣上協調排列著的16個各有含義的人物,以摩西、孔子、梭倫為中心。
美國聯邦法院的說明中,將他們三人稱為偉大的立法者絕大多數中國人會感到非常奇怪。摩西,索倫,從來沒有參與過立法,為什么能稱為立法者呢?
出現這個問題的根源在于,國人對”法“這個詞的理解,出現了偏差。
什么是法?
按照國內教科書的定義:法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者(統治集團,也就是政黨,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并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一切規范的總稱。而這個定義,事實上是不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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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中國古代的“法”字,這個字由兩部分組成。一邊是水,代表著象水一樣平,象征著公正。而另一邊的“廌”字,則代表著解廌(獬豸)。解廌(獬豸)是古代傳說中的一種神獸,它能辨別曲直。所以,法字,實際代表的公正的分辨是非曲直。
這個字的含義,與我們說的法律,是有很大區別的。從西方現代法學理論上分類,法,分為成文法與自然法(也成為習慣法,又叫先王之法),而我們國家現在法的定義,實際是指的成文法。而把自然法,習慣法有意無意的忽略掉了。
說到這里,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么摩西會成為偉大的立法者。因為摩西制定了摩西十誡。摩西十誡雖然不是法律,但是成為基督世界的行為規范,是地道的先王之法,也完全符合習慣法,自然法。而孔子呢,孔子的貢獻在在于“道”。
我們一聽到“道”,就會誤以為是道德。實際上,孔子的道,遠遠超出了道德的范圍,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就是儒家對君王的道的定義:“子之在上無道,據傲荒怠,貪戾虐眾,恣睢自用也,辟遠圣制,謷丑先王,排訾舊典,上不順天,下不惠民,徵斂無期,求索無厭,罪殺不辜,慶賞不當。”
這哪里是道德?而是一部完完整整的行為規范,其完整度,細膩度,是可以比擬的。
事實上,孔子的道,和摩西十誡,奠定了東西方2000年來人們行為規范的基礎,是名副其實的先王之法,習慣法,自然法。這也是為什么孔子與摩西能成為聯邦法院門楣上的偉大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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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在網上也曾經看到,有些朋友質疑:為什么是孔子,而不是商鞅?商鞅作為法家,是中國歷史上名副其實的立法者。其原因,并非因為商鞅比孔子晚一些,而是因為商鞅的法律體系。
“法”字的含義,實際代表的公正的分辨是非曲直。而西方法律的形象也同樣永遠離不開一架天平。所以,法,無論是成文法,還是自然法,習慣法,都必須建立在公正的基礎上,至少說,是那個時代的公正基礎上。所以,商鞅沒有入選,而索倫之前的眾多立法者,也同樣沒有入選。
索倫在歷史上做的最終要的貢獻,就是梭倫改革。通過對前世留下的法律進行全面的改革,廢除大量殘暴的法律,是法律重新建立在相對公正的基礎上,從而奠定了自己“偉大的立法者”的地位(但不是最早的)。
而商鞅呢?我們只要從他的作品《商君書》中的一段話,就可以了解商鞅立法的實質。“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商君書》之《弱民篇》。單憑這篇作品,就足以將商鞅踢出“偉大的立法者”的行列了。
說到這里,大家可以思考一下,為什么我們幾千年來,把法的定義,固化在成文法上面,而完全忽視了習慣法,自然法的內涵呢?
這里面的根本原因(和道德無關,前面說過,道,不是道德)在于成文法與習慣法的關系。任何一部成文法,都應該建立在習慣法的基礎上,成文法,是對習慣法的一種固化的,強制性的表述,當成文法脫離自然法,違背自然法時,結局只有兩個:
1、主動修改成文法以符合社會習慣的變化。
2、爆發革命推翻統治者,然后重新制定符合習慣法的新成文法。
如在東周時期,奴隸殉葬還是存在的,但是隨著時間的發展,人們對殉葬制度越來越不能接受,社會的習慣法發生了變化,體現在成文法上,就是把殉葬視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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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變化,在人類歷史上發生的太多了,像廢除奴隸制,反種族歧視等等,都是這種變化的體現,而黃俄的法律則完全背離了這一規律,背離了習慣法,如沒收地主,資本家財產,使官府的搶劫合法化。都是與自然法,習慣法,極其違背的。
因此,古代王朝就需要盡最大努力,弱化自然法的地位。讓大家以為,只有他們制定的法律才是至高無上的,百姓無權過問。同時,對傳統的文化,道德,行為規范,進行大規模的歪曲,抹黑,批判,說到底,就是為了愚民,以此,來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
我們看看梭倫改革的內容,就知道他為什么是偉大的立法者了:
1.廢除債務奴隸制;
2.廢除德拉古制定的殘酷法律,只保留關于謀殺的部分;
3.按財產的擁有量將公民分為4個等級,其政治權力按照財產來決定;
4.恢復公民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各等級公民均可參加;
5.在貴族會議之外設立四百人會議管理國家,前三等級公民均可入選;
6.建立公民陪審法庭,有無財產的公民都可參加。
要考慮時代,梭倫是和孔子同一時代的人,在那個時代,這個制度無疑是先進而公正的。所以,自然法是會隨著時代變化的。有些古老的法律,現在看是落后而野蠻,但在這個制度建立之前卻存在著更野蠻的風俗,那些古老的法律在當時是人道而先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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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為什么是偉大的立法者呢?因為他為中國傳統社會確立了元規則,作為統治者,必須合道統,這個道統就是仁義道德。作為民眾,你要知禮,所謂知禮就是要守秩序,要忠孝仁愛,要知道分寸,也就是儒家說的中庸之道。孔子是中國前兩千年的立法者,中國道統的開創者。
最后再舉一例說明,儒學句解:
“刑不上大夫:故其在大譴大何之域者,聞譴何,則白冠牦纓,盤水加劍,茍請自裁”——
意思就是,士大夫犯了罪,不要等到有司拿辦,罪過輕,就自負請罪,罪過重,就穿上白衣,拿上寶劍,到河邊自裁吧。如日本鐵路事故,社長自殺;韓國沉船,校長自殺,都屬于典型的刑不上大夫。
“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
意思就是平民百姓,整天要忙于生計,就不要求全責備其禮儀是否完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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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一些儒學觀念和古代法律,我們存在太多的誤解。近代以來關于儒學的爭論太多太多,卻都過于極端。面對傳統文化,應當取其精華去其糟粕,而非一概否定。很多古老的學說觀念,只要解釋清晰、理解正確,就會發現:這些觀念,即使放到現代社會來看,也是難能可貴的。
一個時代的成功,不只在于對舊秩序的破壞,更在于建構之舉。歷史的真實不是“不破不立”,而是“不立不破”。正如法學學者翟志勇所說:“思想家可以天馬行空神游八極,但大立法者必須附身于大地之上,觸摸現實的困境,回應當下的問題,將思想建構為可行的新秩序。”
而如今,作為塑造了中國兩千年法統的儒學,比任何時候都更加需要適應新的時代。用現代觀念,從大歷史的視角,從大立法者的視角,重新思考儒學與法律,對于當今社會的轉型問題,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為此,先知書店誠摯推薦馬勇《儒學三千年》+翟志勇《公法的法理學》:前者用現代觀念重新梳理儒學歷史,填補了“大眾儒學史”的空白,為讀者揭開三千年中國政治與文化的密碼;后者帶著濃烈的問題意識,探討法律的不同維度——哲學之維、社會之維、主權之維、政體之維、認同之維等,并不斷回到中國歷史的情境,以此思考公法制度建構的思想基礎和研究范式。兩本書均為作者簽名版,數量有限,識別下圖二維碼,即可一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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