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修改《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修改內容如下: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全面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筑企業應對建筑工人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二、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中的“勞動合同”統一修改為“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
和銘律師解讀:
20年以來,國家法律一直要求建筑企業與建筑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本次為何修改為“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面協議”?核心是對“不符合勞動關系情形”的解讀。
2003年1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1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首次要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20年以來,凡是國家出臺的涉及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不加區分地一律要求建筑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客觀而言,這完全不符合建筑行業的實際情況,執行情況并不理想。建筑工人分為兩類,一類是建筑企業招聘的建筑工人,另一類是個體建筑商(包工頭)招聘的建筑工人。對于后一類建筑工人,其勞動內容、勞動報酬標準由個體建筑商決定,建筑工人不是建筑企業招聘,和建筑企業之間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雙方之間沒有工資支付關系和社保關系,建筑工人不受建筑企業規章制度的約束,而且建筑行業用工形式靈活,一個建筑工人一年可以更換五六個建筑工地,建筑工人與個體建筑商之間無法形成緊密型管理關系,建筑企業更是無法對建筑工人進行實質性管理。基于此,建筑企業與后一類建筑工人之間不符合勞動合同的特征,屬于辦法規定的“不符合勞動關系情形”的情形,辦法修改之后,雙方之間無需簽訂勞動合同,取而代之的用工協議。
個體建筑商雇傭的建筑工人與建筑企業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這個問題其實早在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已經作出了規定。紀要第59條規定:“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2014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信箱再次明確答復了這個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修改《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實現了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統一。
勞動合同與用工協議的區別和聯系
無論是建筑企業與建筑工人之間簽訂勞動合同,還是簽訂用工協議,建筑企業都應當對建筑工人的人身傷害、拖欠勞動報酬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區別在于:雙方沒有勞動合同關系,建筑企業不承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交納社保等義務。
建筑企業對建筑工人人身傷害、拖欠勞動報酬行為承擔責任的法律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
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第724號令發布)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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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協議書模板
編號:
甲方:北京 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甲方是 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勞務承包人,甲方將勞務施工內部承包于乙方。乙方為完成勞務施工,招募丙方在該項目從事勞務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用工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丙方經過乙方招募,根據乙方安排,從事以下勞務工作:瓦工(或鋼筋工、水電工、安全員、資料員、倉庫保管員)。乙方根據勞務施工需求,可以調整丙方的崗位與工作地點,丙方應當服從。
第二條:丙方勞動報酬由乙方決定。
報酬標準:
支付進度:
第三條:甲方對建筑工人實行實名制管理。丙方進場后,應當填寫如實個人信息表(附后),通過乙方將個人信息錄入甲方用工管理系統。項目有人臉識別、指紋識別、進出場刷卡等實名制管理系統的,丙方應當遵守執行。
第四條:每月5號,乙方將上一月的建筑工人考勤表、工資表上報于甲方。工資表內容包括勞動者姓名、身份證號、出勤天數、報酬標準、應付款、已付款、欠款等信息。實行小班組承包的,上報班組工資表,內容包括組長、成員、勞務作業內容、應付款、已付款、欠款等信息。
上報材料分為紙質版和電子版,紙質版由乙方逐頁簽名確認,經過現場公示,上報于甲方。
第五條:丙方個人信息表、工資表、班組工資表是甲方代付勞動報酬的依據。超出工資表之外的勞動報酬,甲方不承擔支付責任。
第六條:關于崗位職責、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安全教育、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職業培訓等事宜,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甲方對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丙方亦應當遵守。
第七條:根據建筑行業的實際情況,丙方執行綜合工作時間,本協議約定的報酬標準已經充分考慮了丙方工作時間可能超出每日八小時、每周四十個小時、節假日繼續勞動的事實,乙方不再額外支付加班費。但是,丙方下班后,乙方臨時安排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
第八條:丙方直接向甲方討薪,應當提供乙方書面簽署的工資表、對賬單或欠條。沒有乙方簽字憑證,甲方不予解決。乙方丙方之間對勞務費數額有爭議的,先行解決爭議,再由甲方代付勞動報酬。
禁止丙方以虛構用工事實、出勤天數、已付款等方式進行討薪,就丙方此類違法行為,甲方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以詐騙罪追究丙方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丙方在工作時間、工地地點、從事本協議約定的勞務作業受到人身傷害,乙方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執行國家法律規定。甲方對丙方受傷存在過錯的,根據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丙方存在操作失誤、違章作業等過錯的,應當減輕或免除乙方的賠償責任。
以下原因導致丙方人身傷害,甲方、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丙方自身健康原因。
2、丙方冒險作業,拒不服從現場管理。
3、丙方打架、酗酒、盜竊、違法犯罪。
4、丙方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原因受傷。
5、其他與工作無關的原因。
第十條:甲方、乙方可以為丙方辦理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丙方從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已經獲得的賠償項目,甲方、乙方不再重復賠償。丙方從意外傷害保險中先行獲賠的,丙方或丙方近親屬將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轉讓于甲方或乙方。
第十一條:丙方因為第三方原因(包括交通事故、第三人加害、物件墜落等原因)受到人身傷害,丙方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項目,甲方、乙方不再重復賠償。如果甲方、乙方墊付款項,丙方或丙方近親屬將向第三方索賠的權利轉讓于甲方或乙方。
第十二條: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或者冬季停工、環保管控、疫情防控等要求,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協議終止時,根據丙方出勤情況,據實結算勞務報酬。
第十三條:甲方與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甲方不承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但是甲方、乙方應當保障丙方按時足額獲取勞動報酬、獲得人身傷害賠償,丙方的法定權利不因簽署本協議而降低。
第十四條:丙方應當遵守項目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調度管理,勤勉謹慎地做好本職工作,自覺維護甲方形象。丙方合理訴求應當依法主張,禁止通過堵門、堵路、上訪、示威等方式主張權利。
第十五條:本協議附件記載的聯系方式是丙方有效聯系方式,甲方據此方式聯系丙方,電話、微信發出后即時生效,信件寄出后第三日生效。
第十六條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協議蓋章(或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簽字頁: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附件:丙方個人信息表
姓名: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
戶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在京居住地址:
電話: 微信:
緊急聯系人: 關系: 電話:
銀行卡號: 開戶人姓名:
開戶銀行:
婚姻狀況: 近親屬情況:
身體健康狀況:
有無疾病(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等):
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學歷:
職業資格(技能)證書 :
發證機關: 有效期:
技術特長: 相關業績:
入場時間:
工作崗位:
報酬標準:
丙方承諾:以上信息準確無誤,如果偽造事實、隱瞞真相,自愿解除用工協議,并承擔法律責任。
丙方:
年 月 日
說明:建筑工人由個體建筑商招聘,用工協議應當是建筑企業、個體建筑商、建筑工人之間的三方協議。(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轉載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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