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問題:通過司法鑒定方式確定工程價款,施工合同約定的下浮比例是否仍然執(zhí)行?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337號判決
裁判規(guī)則:工程總造價是否應當下浮5%。福建九鼎建筑公司認為其5%的讓利承諾是基于固定包干價作出的,鑒定機構按實際工程量的金額得出造價,改變計價基礎,不應下浮5%。
本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單棟包干價格人民幣627 9953.08元,在此總價下浮5%后單棟價格為596 5955.43元,該結算條款采用包干價格,雙方達成下浮合意的前提條件為“在此總價”,即包干的價格基礎上。本案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工程價款,改變了下浮合意的前提條件,故對于福建九鼎建筑公司關于工程總造價不應下浮5%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890號裁定
裁判規(guī)則:涉案工程分別于2012年12月28日、2013年2月4日竣工驗收合格,合同約定工程款為“總價包干”,按照相應的定額及取費標準讓利7%,華福房地產(chǎn)公司應給付豐澤建筑公司工程款共為6888 8654元。
首先,豐澤建筑公司在一審中申請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鑒定,一審判決根據(jù)鑒定意見,認定華福房地產(chǎn)公司應付豐澤建筑公司工程款為6685 2036元,該價款低于雙方約定讓利后的合同價款。豐澤建筑公司雖在二審答辯中稱應以合同價作為工程價款,但其并未提起上訴,系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故二審判決認定雙方工程款以鑒定價款計算并無不當。
其次,雙方合同中約定的“讓利7%”系在合同價款基礎上進行的讓利,雙方并未約定以鑒定工程價款為基數(shù)再讓利7%。
再次,華福房地產(chǎn)公司在本案二審庭審中稱“豐澤建筑公司其他都能接受,就這7個點不能接受”,豐澤建筑公司稱其“明確表示不讓利”,表明雙方在一二審中并未達成讓利的一致意見,豐澤建筑公司也并未自認在鑒定價款中讓利7%,故華福房地產(chǎn)公司認為應采用鑒定意見讓利7%計算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
和銘律師分析:
以上兩案的裁判規(guī)則是:通過司法鑒定方式確定工程價款,施工合同約定的下浮比例不再執(zhí)行。
筆者認為,這一裁判規(guī)則應當區(qū)分為兩種情況。《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9條第1、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據(jù)此,施工合同約定了下浮比例,鑒定機構按照合同約定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進行鑒定,鑒定意見也應當執(zhí)行下浮比例,如果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相互矛盾或者施工合同解除,鑒定機構根據(jù)建設行政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進行鑒定,可以不執(zhí)行原下浮比例。
以史為鑒知得失,發(fā)包人擬定施工合同時應當增加一款:“雙方發(fā)生爭議,人民法院/仲裁機構采取鑒定方式確定工程價款,無論鑒定機構是否采用本施工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本合同約定的下浮比例仍然執(zhí)行”。該約定有利于當事人把控交易風險,有利于維護雙方的利益格局。(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
![]()
2022年邢萬兵新作,法律出版社出版,各大網(wǎng)店有售歡迎選購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