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提出】購買了動遷安置房,限售期屆滿之前所簽的房屋買賣合同到房屋過戶交易時交易中心并不認可該合同,需要與賣家重新網簽示范文本才能過戶。
對于動遷安置房而言,存在較長限售期,簽約時房價較低,房價上漲后經常出現賣家不愿重新網簽,進而導致爭議的現象。
那么,賣家是否有義務配合買家重新網簽呢?如果法院判決后,如果賣家還是不愿配合,是否可以順利實現過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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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上海杜繼業(yè)律師就上述問題解析如下:
首先,在原合同主要條款沒有變化的前提下,當房屋符合過戶條件后,賣方有義務配合買方簽訂官方示范文本,以符合過戶所需。
動遷安置房存在限制銷售期的因素,不屬無法消除之因素,可隨期間屆滿而消除。在系爭房屋已經處于可交易的狀態(tài)下,如果賣方仍然拒絕交易,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賣方配合重簽合同應屬于其履行合同義務的一部分,既然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賣方有配合買方過戶的義務,在不損害或加重賣方義務的情況下,賣方有義務按照行政機關的要求配合將房產過戶到買方的名下。民法典也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但是,必須要提出的是,這里所謂的重新網簽,絕不是可以任意修改合同條款。原則上,凡是有可能影響賣方權益的條款都不能擅自修改,而實務中所謂重新網簽,只是在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里在不改變原合同內容的情況下,重新操作一下。
另外,本文所述的動遷房因限售期的問題而導致的重簽也同樣適合因社保期限未到而限購的情形。實務中,還出現過中介在打印網簽合同時沒有使用交易中心的“網簽備案專用紙”而必須重新網簽才能過戶的情況,也應該適合本文所述的觀點。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判決后,可直接根據判決書實現過戶,無需再簽官方的示范文本。訴訟中,上述爭議,只是在確定賣方是否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時才有意義。
最后,有的當事人非常擔心,即使法院判決繼續(xù)履行合同,房東不配合過戶仍然無法執(zhí)行的情況。這個擔心是多余的,房產過戶的執(zhí)行與欠款的執(zhí)行有所不同,只要在起訴前進行過財產保全或者房屋不存在抵押或被其他債權人申請保全的情況,完全可以不經過賣方簽字即可順利過戶。
【小結】遇到房東不配合過戶并要求加價的情況,不要輕易妥協,尤其不要輕易簽訂變更協議,否則可能喪失追究房東違約責任的權利。
文/上海杜繼業(yè)律師(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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