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廊坊澳美基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一審原告(一審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一審被告(一審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廊坊澳美基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一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冀民一初字第26號判決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974號判決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959號裁定
爭議焦點一:關于工程造價數額認定問題
鑒定期間,一審法院就鑒定意見組織質證,鑒定機構對各方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復核回復并在出庭接受質詢基礎上,形成了最終鑒定意見。現澳美基業公司上訴中提到的工程造價鑒定中的具體事項問題在一審期間已經提出過,鑒定機構均進行了解釋和說明,其關于鑒定人員之間的關系可能影響鑒定結果的問題,亦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不予采信。對鑒定意見中單獨列出的雙方存在爭議或無法確定造價的部分,一審法院未予計入工程造價,并在判決書中闡述了不予認定的理由。綜上,對澳美基業公司關于一審法院認定工程造價數額錯誤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爭議焦點二:關于尚欠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認定是否正確問題
澳美基業公司上訴請求未針對一審判決關于案涉工程已付和欠付工程款的數額認定問題,而是主張本案工程款給付條件未成就、尚不應向中建二局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其認為一審判決關于利息計算的依據存在錯誤,本案應當屬于雙方對應付工程價款日期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本院認為,雙方產生矛盾后,中建二局公司中途退出了項目建設。鑒于案涉項目后續已經由澳美基業公司另找第三方繼續施工、二期住宅部分已經部分投入使用,一審法院以中建二局公司全面退場時間作為雙方之間實際交付已完成工程的時間點,符合實際,據此計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爭議焦點三:一審關于工程質量問題的認定是否正確
本院認為,第一,本案一期、二期工程已完成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正常情況下,無論是分部分項驗收還是竣工驗收,所涉工程均應當是不存在質量不合格等不符合規定情形的,參與驗收的各單位才能作出通過或者同意質量驗收的決定。而且,監理單位系受澳美基業公司委托,代表和維護的是澳美基業公司的利益,在無證據表明監理單位屬于未獲得授權或者存在故意損害澳美基業公司利益等情況下,其基于委托關系對質量驗收記錄予以確認,可以視為澳美基業公司對工程通過分部分項質量驗收是同意的。
第二,澳美基業公司認為案涉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堅持要求就案涉全部工程進行質量鑒定。對澳美基業公司為證明案涉工程質量有問題而提交的案涉工程金融街3#樓質量鑒定報告,中建二局公司認為系澳美基業公司單方委托,鑒定材料未經質證,鑒定程序沒有中建二局公司和法院派人參加,不能采信。而且其認為從報告內容看,恰恰說明“主體結構構件布置、混凝土強度等級、構件配筋、構件柱截面尺寸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所提及相關問題不能證明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同時,中建二局公司承認工程存在應當整改維修的質量通病問題,并承諾履行整改保修義務。可見,雙方對已完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爭議較大,相比較而言,中建二局公司的觀點和做法更有說服力,一審法院認定澳美基業公司申請質量鑒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申請不予準許,并無不當。澳美基業公司提出工程質量整改費用7000萬元的反訴請求的理由是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因其無法證明其主張,故該項反訴請求無法獲得支持。
另外,一審法院暫扣鑒定造價數額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以保證工程竣工驗收及保修期限內相關質量修復,是考慮本案實際情況,兼顧雙方利益的做法。如后期在整改保修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合理修復費用超出一審法院暫扣數額的,澳美基業公司可以另行主張權利。
爭議焦點四:關于合同效力的釋明問題
關于案涉合同的效力問題,一審法院在其認定與雙方當事人的認識不一致情形下,未就案涉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問題向當事人進行釋明,使得雙方當事人均無法在本案中作出是否基于合同無效而變更訴訟請求等相關決定,影響了當事人正常行使權利,審理活動確實存在瑕疵和疏漏。
一審期間,針對工期延誤問題,雙方當事人均提出了索賠主張,澳美基業公司所提主張是要求對方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2551萬元。一審法院對雙方就工期延誤索賠費用問題均未予支持的原因,并非基于合同無效,而是認為雙方對此類問題沒有明確約定,且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不能得出工期延誤完全為一方所導致。
綜合本案實際情況,一審判決結果總體上是可行的,兼顧了雙方的利益。鑒于一審未就合同效力問題明確進行釋明,如澳美基業公司認為其因合同無效受有損失應當由中建二局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可另行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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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銘律師分析:
訴訟每一個階段都有特定的“歷史使命”,在該階段解決相關問題。造價鑒定階段,諸如啟動鑒定、鑒定思路、檢材質證、異議答復的問題,都應當在鑒定階段解決,即使鑒定機構不予支持,當事人也應當提出意見,留在審判階段解決。
二審階段,發包人提出“一期工程合同價款為固定價20300萬元,實際僅完成工程不足70%,鑒定結論中的工程造價卻達217876810.06元,鑒定方法違反了按比例折算法。”再審階段,發包人提出“案涉施工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不應當進行造價鑒定,即使合同被認定無效,約定總價也應當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參照。”從一審判決書描述來看,這些新觀點均未在鑒定階段提出,一審判決未作回應,當事人二審階段與再審階段提出這些觀點,二審法院與再審法院不予考慮。
質量驗收,按照過程可以分為過程驗收和竣工驗收,按照質量嚴重程度,分為質量不合格和質量缺陷。發包人提供《鑒定報告》,旨在證明質量不合格,付款條件不具備,然而,涉案工程的過程驗收文件顯示,分部分項工程取得了驗收文件,部分工程已經實際使用,基于此,一審法院對發包人提出全面工程質量鑒定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質量整改,一審判決指出“鑒于案涉工程未完成竣工驗收,同時中建二局公司應依約履行整改保修義務,參照雙方合同質量保證金相關約定,暫扣鑒定造價數額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以保證工程竣工驗收及保修期限內相關質量修復。”二審判決指出“如后期在整改保修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合理修復費用超出一審法院暫扣數額的,澳美基業公司可以另行主張權利。”一審二審判決充分考慮了本案實際情況,兼顧了支付工程款與修復缺陷工程的利益關系。
澳美基業公司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質量問題進行鑒定,該機構出具了《鑒定報告》,該《鑒定報告》載明“為查明案件基本事實,有必要對案涉工程質量、整改方案、整改費用造價等進行司法鑒定。”澳美基業公司提出初步證據,試圖說服一審法院啟動質量鑒定。一審判決認定“《鑒定報告》載明主體結構構件布置、混凝土強度等級、構件配筋、構件柱截面尺寸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鋼筋保護層厚度,構件梁、板截面尺寸和部分外觀質量未達到設計及規范要求,所提及相關問題應界定在整改維修范疇,在案涉工程完成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中建二局公司對案涉工程已承諾履行整改保修義務情況下,澳美基業公司對一期工程申請質量鑒定依據不足。”澳美基業公司提供的《鑒定報告》不僅未達到預期證明目的,反而產生了負作用。
關于質量鑒定的鑒定費問題,再審階段中建二局公司答辯稱“澳美基業公司在原審中已經向法院申請工程質量鑒定,法院據此已經選定質量鑒定機構,但質量鑒定機構要求其繳納鑒定費用時拒不繳納,視為自動撤回鑒定申請,已經喪失了質量鑒定的申請權。”這也是一審階段未啟動質量鑒定的重要原因。(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轉載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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