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南湖芳科技公司(化名)成立于2022年8月30日,系某外賣平臺的合作方,在長沙市負責該平臺的外賣配送業務。2022年7月28日,李辰應聘南湖芳科技公司的外賣配送員,并通過該公司的面試。因該公司正在按程序籌備中,尚未成立,故以其設立人江蘇安新華科技總公司(化名)的名義與李辰訂立《勞務合同》。合同約定,江蘇安新華科技總公司安排李辰從事外賣配送勞務,勞務報酬按照配送業務單量確定,但李辰不享有勞動法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合同訂立后,李辰被分配至南湖芳科技公司的長沙市芙蓉區某站點從事某外賣配送工作。李辰接受南湖芳科技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考勤管理,在站點進行上下班打卡,請假亦需提前向該公司報備,該公司亦會對其出勤及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在外賣配送期間,案外人北京某支付技術有限公司(某外賣平臺相關方)向李辰支付了報酬。2022年9月25日,李辰在外賣配送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之后再未進行外賣配送。
現雙方因二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而產生糾紛,經勞動仲裁后,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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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本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務合同》雖約定,南湖芳科技公司與李辰之間系勞務關系,但雙方均符合我國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李辰亦接受該公司對其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的安排,其從事的外賣配送也是該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并通過外賣配送獲得報酬。李辰的報酬雖由案外人支付,但因南湖芳科技公司系某外賣平臺的合作方,這可視為系第三方代該公司支付。自上述事實可以看出,李辰與南湖芳科技公司之間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亦具有經濟從屬性,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故不應受《勞務合同》約定的羈束,進而應認定雙方在2022年8月30日至同年9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判決作出后,南湖芳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近年來,互聯網平臺經濟迅速發展,依托此類平臺就業的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維護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面臨新情況、新問題。根據《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的精神,在新就業形態下,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但部分企業作為互聯網平臺的合作方,運營部分站點的配送業務,與配送員訂立形式上的《勞務合同》,實際卻直接對配送員進行勞動管理。在勞動者主張相關權益時,該部分企業通常否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將《勞務合同》當做規避相應法律責任的“擋箭牌”。對于此類的“隱蔽勞動關系”,不能簡單地從雙方之間的約定進行判斷,而應當具體考察配送員是否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配送員對工作安排能否自主決定變更、配送員是否獲得相對穩定的報酬等因素,依法確認勞動關系,切實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
本案中,雙方訂立的雖為《勞務合同》,并約定雙方之間為勞務關系,但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李辰接受南湖芳科技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考勤管理,需按照該公司的要求進行上下班打卡,其請假亦需提前向該公司報備,該公司亦會對其出勤及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故南湖芳科技公司與李辰之間實際形成了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加之第三方代該公司向李辰支付勞動報酬,南湖芳科技公司與李辰均符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李辰提供的勞動是該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遂作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上述認定。
來源:芙蓉法院,作者:閆靜、王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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