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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由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劉某某組織他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案在建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建陽區檢察院檢察長王德躍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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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至4月,被告人劉某某通過雇傭、提供場所等方式,組織八名未成年人(年齡在14歲至16歲不等),使用小紅書、微信社交軟件虛假出售寵物,誘導被害人繳納購買寵物定金等方式,詐騙多名被害人資金共計3900元。
審查過程
針對該案被害人分布在全國各地,人員眾多,被騙金額小,難以全面取證,且劉某某主觀上否認知道他們是未成年人還讓其從事詐騙活動,在案件證據鏈條有缺陷的情況下,王德躍檢察長通過全面細致審閱案卷材料,逐一分析研判案件情節,積極引導公安機關著重從劉某某主觀明知、客觀實施組織行為、未成年人年齡以及查找相關被害人等方面的證據進行補充,進-步夯實證據鏈,為出庭公訴做充分準備。
庭審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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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王德躍檢察長宣讀了起訴書,全面展示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并圍繞犯罪構成、法律適用、量刑建議等發表了公訴意見。
針對劉某某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發育不成熟的特定,雇傭他們實施詐騙活動,行為惡劣,王德躍檢察長在有效指控犯罪的同時,還積極開展法庭教育,讓被告人劉某某正視自身錯誤,促其真心改過,真正實現“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震懾效果。
經審理
建陽區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起訴書認定的全部事實和精準量刑建議,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劉某某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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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是落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重要舉措,也是檢察機關入額院領導帶頭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一個縮影。
下一步,建陽區檢察院將持續深化院領導帶頭辦案機制,以“頭雁效應”激發“群雁活力”,帶動檢察隊伍更好履行司法辦案職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規定: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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