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研究辯護一:放射性廢物等四種污染物的范圍
作者:張毅,北京律師協會能源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環境資源類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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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隨著國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在刑事法律領域,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進行了大幅度修改,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以下簡稱2023環境污染司法解釋),將原司法解釋的由“行為+結果”的入罪模式調整為主要以行為入罪模式,此次修改均加大了對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
一、明確污染物范圍及準確認定的意義
明確污染物范圍及準確認定污染物的意義有二:
一是對于罪與非罪的精準辯護。如果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屬于四種污染物,則可能構成犯罪;如果并非屬于四種污染物,則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辯護首先要考慮的。
二是可能對量刑影響巨大。經過刑法修改后,在某些情節中,污染物的不同,對應的刑期相差巨大,如果污染物是“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最高刑期可以達到有期徒刑十五年,而如果是“其他有害物質”的,最高刑期依然是有期徒刑七年。
在上述意義下,明確界定、辨析污染物種類對于辯護尤為重要。本文將全面、綜合梳理“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其他有害物質”四種污染物的范圍,后面文章將再就四種污染物的認定進行辨析。
二、有放射性的廢物
1. 放射性廢物的定義
根據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濃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
依據2012年3月1日生效的《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號)第二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濃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
兩者的定義并無實質差別。
2. 放射性廢物的分類
根據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于2017年11月30日發布的《放射性廢物分類》(公告2017年 第65號),放射性廢物可分為:
(1)極短壽命放射性廢物,常見的如醫療使用碘131及其他極短壽命放射性核素時產生的廢物;
(2)極低水平放射性廢物,常見的如核設施退役過程中產生的污染土壤和建筑垃圾;
(3)低水平放射性廢物,來源廣泛,如核電廠正常運行產生的離子交 換樹脂和放射性濃縮液的固化物;
(4)中水平放射性廢物,一般來源于含放射性核素钚-239 的物料操作 過程、乏燃料后處理設施運行和退役過程等;
(5)高水平放射性廢物,常見的如乏燃料后處理設施運行產生的高放 玻璃固化體和不進行后處理的乏燃料。
其中極短壽命放射性廢物和極低水平放射性廢物屬于低水平放射性廢物范疇。
3. 相關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0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2018.01.01)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號,2012.03.01)
《放射性廢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科學發政字〔1997〕454號,1997.11.05)
《放射性廢物分類》(公告 2017年 第65號)
《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GB 14500-93)》
三、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
1. 含傳染病病原體廢物的定義
(1)傳染病
《傳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并予以公布。
(目前已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猴痘納入乙類傳染病進行管理)
(2)病原體
病原體是指能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蟲的統稱。微生物占絕大多數,包括細菌、衣原體、支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放線菌、真菌、病毒,寄生蟲(原蟲、蠕蟲、醫學昆蟲)、朊病毒等。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傳染病的菌(毒)種分為下列三類:
一類:鼠疫耶爾森氏菌、霍亂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類:布氏菌、炭疽菌、麻風桿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熱病毒、登革熱病毒;斑疹傷寒立克次體;
三類:腦膜炎雙球菌、鏈球菌、淋病雙球菌、結核桿菌、百日咳嗜血桿菌、白喉棒狀桿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破傷風梭狀桿菌;鉤端螺旋體、梅毒螺旋體;乙型腦炎病毒、脊髓灰質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風疹病毒。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菌(毒)種的種類。
2. 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種類
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一般有:
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皮毛、舊衣物、生活物品;傳染病患者的血液、體液、排泄物及其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廢棄的傳染病病原體培養基、標本、菌種和毒種保存液及其容器;隔離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產生的廢棄物等。
具體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分類。
3. 相關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1991年12月6日)
(3)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11修訂)(2011年1月8日)
(4)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21年版)
四、有毒物質
1. 有毒物質的定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七條規定,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三)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2. 有毒物質的種類
(1)危險廢物
一是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和未在《危險廢物排除管理清單(2021年版)》中的危險廢物;
二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危險廢物。相關標準包括:《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2017)》《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2006)》《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HJ298-2019)》《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GB5085.7—2019》)《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GB5085.6—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 (GB5085.5—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 (GB5085.4—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 (GB5085.3—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 (GB5085.2—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 (GB5085.1—2007)》經鑒定/鑒別后屬于危險廢物的物質。
(2)《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簡稱POPs),是指具有高毒性,在環境中難以降解,可生物積累,能通過空氣、水和遷徙物種進行長距離越境遷移并沉積到遠離其排放地點的地區,并能夠在陸地生態系統和水域生態系統中積累,對環境和生物體造成負面影響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機物。[1]
目前,《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除了第一批12種POPs物質外,2009年、2011年、2013年和2015年又分四批新增了14種受控POPs。26種受控POPs物質分別為:艾氏劑、狄氏劑、異狄氏劑、DDT、六氯苯、氯丹、滅蟻靈、毒殺芬、七氯、多氯聯苯(PCBs)、多氯聯苯并-對-二噁英(PCDDs)、多氯聯苯并呋喃(PCDFs)、林丹、α-六氯環己烷(HCH)、β-六氯環己烷、商用五溴聯苯醚、商用六溴二苯、開蓬、商用八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五氯苯、硫丹、六溴環十二烷(HBCD)、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鹽和酯、多氯化萘。
(3)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
目前刑事犯罪依據《2023年環境污染犯罪解釋》第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列舉的14種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根據超標分為兩類:
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鉛、汞、鎘、鉻、砷、鉈、銻;
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鎳、銅、鋅、銀、釩、錳、鈷。
(4)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實踐中“有毒物質”的表現形式繁多,司法解釋規定了“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兜底項。需要注意的是,“有毒物質”是“有害物質”中具有毒性的物質,即“有害物質”包含“有毒物質”,“有毒物質”屬性不僅僅在于對環境的危害,更在于其本身的毒性。可以參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2018年)》(公告 2019年 第4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第一批)》(公告 2019年 第28號)。
3. 相關規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危險廢物排除管理清單(2021年版)》
《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2018年)》(公告 2019年 第4號)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第一批)》(公告 2019年 第28號)
五、其他有害物質
1. 其他有害物質的種類
根據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印發《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9. 關于有害物質的認定”,會議針對如何準確認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有害物質”的問題進行了討論。會議認為,辦理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其他有害物質的案件,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污染行為惡劣程度、有害物質危險性毒害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準確認定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實踐中,常見的有害物質主要有:工業危險廢物以外的其他工業固體廢物;未經處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氣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物質;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中的有關物質等。
2. 相關規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印發〈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2018年)》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第一批)》
《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
《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20年)
《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
《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二批)》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
在上述四種污染物中,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認定基本比較容易,爭議難點主要在于“有毒物質”中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以及“其他有害物質”的認定,具體下文分析。
附:修改前后的刑法、司法解釋
一、修改前后的刑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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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定罪量刑部分摘錄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緊急情況下開啟大氣應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實行排放總量控制的大氣污染物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此類行為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此類行為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一)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相關區域的生態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資源嚴重破壞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相關水域的生態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資源嚴重破壞的;
(三)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致使縣級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六)致使永久基本農田、公益林地十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二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八)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傷、嚴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輕傷的;
(十一)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設區的市級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2.造成自然保護地主要保護的生態系統嚴重退化,或者主要保護的自然景觀損毀的;
3.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棲息地、生長環境嚴重破壞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態系統嚴重退化的;
2.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嚴重破壞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致使永久基本農田五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三人以上重傷、嚴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嚴重殘疾、死亡的。
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五項至第十項規定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第五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二)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三)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四)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五)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參考文獻:
[1]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主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防治知識問答》,中國環境出版社,2016年版,第2頁。
作者:張毅 律師
審稿:君博 助理
張毅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能源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職務犯罪、經濟類犯罪和環境資源類犯罪辯護律師。執業10年以來,以精細化的態度、精準化的辯護方式,辦理了近百起刑事案件,承辦過多起最高司法機關掛牌的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新晃操場埋尸案”相關公職人員、深圳市光明新區“12·20特別重大滑坡事故”等大要案,辯護的多起案件獲得不起訴、減輕量刑、改判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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