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毅,北京律師協會能源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副秘書長,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環境資源類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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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污染物性質,相比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及其他有毒物質,實務中認定規則最復雜的應該是有毒物質中的“危險廢物”的認定,本文對“危險廢物”的含義、司法認定規則進行較系統地梳理。
一、什么是危險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以下簡稱2023環境污染解釋)第十七條明確,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該規定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的規定一致,即危險廢物是《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一種特定類型的固體廢物。
根據上述規定,危險廢物有兩類:
1.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一)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2. 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第六條規定,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同時要說明,固體廢物并不限于物理上的固態廢物,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還包括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二、危險廢物的司法認定規則
關于危險廢物的認定,2016年、2023年的環境污染司法解釋均確立了“名錄+其他證據+書面意見”認定規則。《2023環境污染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的廢物,可以依據涉案物質的來源、產生過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等證據,結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的書面意見作出認定。
司法解釋確立了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認定規則,并未明確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物的認定規則,在2019年2月20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中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紀要》在“13.關于危險廢物的認定”中,根據是否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來源和相應特征是否明確、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是否確認制定了相應的認定規則和證據規則。
(一)危險廢物的司法認定規則
根據是否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來源和相應特征是否明確進行司法認定。
1.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物的認定
一般認為,考慮到《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于廢物類別、行業來源(危險廢物的產生源)、廢物代碼、危險特性(指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以及產生階段均有明確描述,原則上,對于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可以直接依據目錄認定。[1]但在司法認定中也要考慮來源和相應特征是否明確:
(1)如果來源和相應特征明確,司法人員根據自身專業技術知識和工作經驗認定難度不大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據名錄直接認定。
(2)對于來源和相應特征不明確的,由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書面意見,司法機關可以依據涉案物質的來源、產生過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結合上述書面意見作出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的認定。
2. 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物的認定
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物的,結合《2023環境污染解釋》第16條的規定,原則上應當對物品的特征進行鑒別,符合相應特征的,才能認定為危險廢物。對確需進一步委托有相關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鑒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檢測鑒定工作。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危險廢物已經同非危險廢物混合,則原則上應當對物品的特征進行鑒別,符合相應特征的,才能認定為危險廢物。理由相當簡單,危險廢物同非危險廢物混合后,可能出現不再是危險廢物的結果,因此需要進行鑒別。
(二)書面認定意見的出具
在認定的證據方面,《紀要》對于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書面認定意見進行了規定,區分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 對已確認固體廢物產生單位,且產廢單位環評文件中明確為危險廢物的,根據產廢單位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和審批、驗收意見、案件筆錄等材料,可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出具認定意見。
2. 對已確認固體廢物產生單位,但產廢單位環評文件中未明確為危險廢物的,應進一步分析廢物產生工藝,對照判斷其是否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1)列入名錄的可以直接出具認定意見;
(2)未列入名錄的,應根據原輔材料、產生工藝等進一步分析其是否具有危險特性,不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抽取典型樣品進行檢測,并根據典型樣品檢測指標濃度,對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出具認定意見。
3. 對固體廢物產生單位無法確定的,應抽取典型樣品進行檢測,根據典型樣品檢測指標濃度,對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出具認定意見。
(三)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登記表等在認定危險廢物時的效力
有意見認為,《解釋》起草過程中,有意見建議將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登記表增加規定作為認定相關危險廢物的依據。經研究,目前,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可由企業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實踐中,此種驗收結論還存在一些問題,權威性難于完全保證,故不宜一概納入認定危險廢物的依據。而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HJ 1200-2021)等技術標準,規定了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單位與工業固體廢物相關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污染防控技術要求、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合規判定方法等,故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對相關企業排放危險廢物情況具有一定證明功能。基于此,《解釋》采納這一建議,在第15條第1款規定:“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的廢物,可以依據涉案物質的來源、產生過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等證據,結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的書面意見作出認定。”[1]
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在2014年1月27日回復貴州省環境保護廳的《關于危險廢物監督管理中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環辦函〔2014〕104號)中就明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電解鋁》(HJ/T254-2006)不具備認定某種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的法律依據。在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固體廢物是否具有危險特性時,應依據《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2007)中確定采樣的份樣數、份樣量和采樣方法。因此,建議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2007)對電解鋁行業陽極殘極碳渣進行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確定其危險廢物管理屬性。也即,即使在行政監管時,也不能依據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等材料直接認定污染物性質,而是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等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進行認定,行政監管尚且如此,刑事司法更應嚴格。
因此,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登記表等并不能作為直接認定危險廢物的證據,但可以作為認定危險廢物時的參考。
三、實務案例中危險廢物的認定及辯護建議
根據相關案例,可以大致了解哪些是常發生的危險廢物,以及通過何種方式、哪些證據認定,如《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依法嚴懲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典型案例》及裁判文書網上的案件等。
筆者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做簡要分析:
案例一:寶勛精密螺絲(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黃冠群等12人污染環境案,被告單位寶勛精密螺絲(浙江)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生產銷售建筑五金件、汽車高強度精密緊固件、精沖模具等,該公司生產中產生的廢酸液及污泥為危險廢物。——該案綜合鑒定意見、專家意見書等證據認定為危險廢物。
案例二:上海印達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應偉達等5人污染環境案,被告單位上海印達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主要生產加工金屬制品、小五金、不銹鋼制品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液被收集在廠區儲存桶內。經青浦區環保局認定,傾倒物質屬于有腐蝕性的危險廢物。——該案由環保部門出具報告,結合其他證據認定為危險廢物。
案例三:上海云瀛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貢衛國等3人污染環境案,被告單位上海云瀛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鋼板清洗廢液,屬于危險廢物,需要委托有資質的專門機構予以處置。——該案綜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上海市危險廢物管理(轉移)計劃備案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鋼板清洗廢液回收處理協議書、工業危險廢物處理合同、環境保護局的固體廢物鑒別認定意見、監測報告書、檢測報告書等證據認定是危險廢物。
案例四:貴州宏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及被告人張正文、趙強污染環境案,被告單位貴州宏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重晶石開采和硫酸鋇、碳酸鋇、硝酸鋇生產銷售等,主要業務之一為生產化工原料碳酸鋇,生產產生的廢渣有氮渣和鋇渣。氮渣屬一般廢棄物,鋇渣屬危險廢物。——該案由環境監測站出具監測報告、貴州省某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認定污染物中含有Ba離子,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從而認定是危險廢物。
案例五:劉土義、黃阿添、韋世榜等17人污染環境系列案,廢油、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酸性廢棄物。——該案綜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鑒定意見、證人證言等證據認定為危險廢物。
辯護建議:對于此類案件,辯護人除了掌握在多數案件中都會出現的司法鑒定規定之外,還需要熟悉環境監測、檢測、鑒別的規定和程序,才能對監測報告、檢測報告、鑒別意見、鑒定意見進行準確的質證,必須要是,可尋找專業人員的幫助,以達到良好的辯護效果。
下篇文章,對環境監測、環境檢測、鑒別、司法鑒定進行梳理。
參考文件:
[1]《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2023年第25期,作者:周加海 喻海松 李振華,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張毅 律師
審稿:君博 助理
張毅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能源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職務犯罪、經濟類犯罪和環境資源犯罪辯護律師。執業10年以來,以精細化的態度、精準化的辯護方式,辦理了近百起刑事案件,承辦過多起最高司法機關掛牌的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新晃操場埋尸案”相關公職人員、深圳市光明新區“12·20特別重大滑坡事故”等大要案,辯護的多起案件獲得不起訴、減輕量刑、改判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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