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曝光,廣東茂名沙院鎮一執法人員白拿商鋪商品,時間可能長達2年。視頻顯示,該執法人員下車直奔商鋪,旁若無人地拿上商品便離開,同時也去其他店鋪拿東西,雖然商戶試圖阻止,但毫無用處。
對于此事,當地相關部門先是曖昧處理,回應稱是因為商家占道經營,拿走商戶東西只是為“嚇唬嚇唬”,“執法行為造成了群眾的誤會,已批評教育,要求他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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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回應不僅沒有平息輿情,反而激起了網友進一步質疑,于是,當地最新發出通報,稱已對執法人員楊某某進行停職處理,并承諾將進一步調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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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當地官方的“嚇唬式執法”的定性,明顯就是侮辱網友智商。嚇唬當然是真的,但嚇唬的目的,與其說是為了執法,不如說是為了鎮住商戶,方便掠奪民財罷了。
我一直反對,一些地方把某些執法人員干私活,侵害民眾利益的行為,定性為“執法”,因為這些敗類的行為,從形式到目的,都與執法無關。就像茂名這位楊某某,連個制服都不穿,執個毛線法啊。
根據當地官方最近通報,楊某某被停止接受調查,看似改弦更張,一改之前的曖昧態度,但我覺得,這份通報同樣是在侮辱網友智商。
首先,通報把楊某某行為描述為“拿取商戶商品”。好一個“拿取”!這個詞真是用得精妙,比起“白拿”是不是文雅多了。
其實,我覺得網友指責楊某某“白拿”,已經夠客氣了,這哪是什么白拿,分明就是明搶好嗎?當地官方通報不要說“明搶”,就連“白拿”都不舍得用,用意不是昭然若揭嗎?
而且,對楊某某只是停職,未免輕描淡寫。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照法律,楊某某難道不該被拘留并罰款嗎?換成一個普通民眾像他這么干,恐怕早就進局子了,為何楊某某依然逍遙法外?對于公職人員違法,紀律處理和法律處理,其實是并行不悖的,但當地官方卻以紀代法,不把楊某某繩之以法,明顯說不過去。
楊某某的行為,恐怕不僅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他強拿商戶商品,是長期而為,那涉案金額肯定不小,所以,他的行為很可能涉嫌搶奪罪,夠得上刑事立案標準了。
我最近就看到一個案子:江蘇南京,男子韓某到一家二手手機店,稱想用信用卡套現來購買手機,但需要向店主借一部分錢先還信用卡。當店主借出2000塊錢之后,韓某稱要外出向他人借款來還錢,還趁店主鎖門之際,拿起涉案手機就往外跑。
韓某被抓獲后,因搶奪罪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因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比起韓某搶奪手機的行為,楊某某仗著執法人員身份,明火執仗搶奪商家財產,情節不知要惡劣多少倍,難道不該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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