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圍繞屏蔽與刪除信息的法律定性爭議,從技術本質、規范解釋、刑事規制三個維度,闡明“文義解釋優先”與“立法明確性底線”兩大司法原則的實踐要求。
一、技術本質:不可逆性構成法律定性的分水嶺
(一)技術實現的核心差異
1.刪除:數據存儲狀態的終結
技術標準:需達到NISTSP80088規定的介質覆寫或消磁層級(如硬盤物理銷毀)。
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的“消除”效果,對應《網絡安全法》第47條的“消除”義務。
2.屏蔽:數據可見性的控制
技術路徑:算法降權(如百度搜索排名調整)、權限限制(如微博評論過濾)。
司法鑒定:在(2021)滬0112刑初89號案中,法院確立“三級驗證法”——僅當普通用戶、開發者接口、數據庫均無法獲取數據時,方認定為刪除。
結論一:屏蔽與刪除存在不可逆性差異,技術本質決定法律定性不可混同。
二、規范解釋:文義優先原則的剛性約束
(一)法律文本的體系化要求
1.民法典的并列式立法
第1195條將“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并列規定,表明三者法律效果互斥。若將屏蔽等同刪除,將導致法律概念體系自相矛盾。
2.刑法謙抑性的必然要求
張明楷教授指出:“當行政法未明確禁止某類技術措施時,刑法不得越位規制”(《刑法學》第6版)。這符合德國法“行政從屬性”理論,即刑事處罰需以行政法明文禁止為前提。
(二)司法解釋的目的性限縮
2013年《誹謗司法解釋》第7條起草小組明確:“刪除特指數據消除,不含搜索降權等技術干預”(戴長林,《法律適用》2013年第21期)。
結論二:突破文義解釋將破壞法律體系安定性,司法應作有利于被告的限縮解釋。
三、刑事規制:立法明確性底線的司法堅守
非法經營罪的規范層級缺陷
《刑法》第225條要求“違反國家規定”,但現行行政法規均未將屏蔽等同刪除。杭州中院(2019)浙01刑終123號判決明確指出:“技術屏蔽不符合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
結論三:刑事規制必須恪守“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禁止類推入罪。
總結:我們既要擁抱技術革新,更要堅守法治底線。謹記兩點:1.技術措施的解釋不能脫離文義射程;2.刑事規制的邊界不可突破立法授權。唯有如此,方能在網絡空間治理中實現自由與秩序的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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