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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錦繡新城小區,通過業主大會會議選聘了新物業:一家國資參股的重慶建工威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但是業主們沒有迎來喜大普奔,結果卻等來個寂寞。因為一個別“業主”一紙訴訟,被迫按下“暫停鍵”,威特物業被官方約談后,被要求暫緩進場,說等司法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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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業委會和新聘物業開始了文書大戰,業委會宣稱威特物業拒不按時進場屬于合同違約,要啟動沒收合同履約保證金 20萬程序,并且有權與第二名物業(也獲得了法定通過)簽訂物業合同。
這場糾紛,看似訴訟導致程序性暫停之爭,實則是基層社區治理中多數人權益與少數人異議的激烈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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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業主,我們不禁要問:《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賦予的 “業主共同決定”權,為何總會被一紙訴狀輕易凍結?
這場風波背后,藏著哪些值得深思邏輯?
一、業主大會的“集體意志”為何敵不過“個體訴訟”
根據《民法典》第278條,解聘和選聘物業屬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需經2/3業主和面積參與,1/2業主和面積同意即可生效。若錦繡新城業主大會會議決議作出了決定,新物業選聘本應板上釘釘。
但現實中,個別業主以“程序瑕疵”、“利益受損”為由提起撤銷權訴訟,行政部門或法院往往因“避免激化矛盾”要求暫緩進場。
這種“一刀切”的維穩思維,本質上是將“少數人異議”凌駕于“多數人選擇”法律之上,變相削弱了業主自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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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現象,還暴露了三大問題:
1.訴訟成本不對等:
業主大會會議參與需動員數千業主參與,而個別業主只需一紙訴狀即可“四兩撥千斤”,導致集體決策效率被少數人綁架。
2.效率與公平不對稱:
這種做法無疑給物業遞了把快刀,以后任何被解聘的物業,都可以效仿,濫用這招實現隨便收買個別業主發起惡意訴訟,就可以繼續占著小區不走了。這能維穩?能如愿帶來和諧?還是帶來更多沖突,傻傻分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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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與行政的“過度謹慎”
部分行政指導部門為規避風險,傾向于“暫緩執行”,而非依法明確裁決,反而助長了惡意訴訟的風氣。
其實個人權益受損的訴訟,更多法條是這樣規定的:......不影響行政執法決定的進行,直到法院判決終審撤銷行政執法決定......
試想,如果有業主惡意起訴街道不能行政,是不是也等待法院判決后再開始辦公行政?
同理,是不是應該是,不影響新物業進場,若法院終審判決撤銷,新物業或業委會賠償老物業損失。有嚴重賠償后果,才會讓業委會和競選物業,有充分壓力。
沒有原則的和稀泥,最終是各方都學不會。學不會依法行事、學不會尊重業主、學不會市場化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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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正義”還是“實質正義”?物業糾紛中的博弈困局
個別業主起訴的理由多聚焦于“程序瑕疵”,例如業主大會通知不到位、街道整改通知、投票過程不透明等。若屬實,確實需依法糾偏;但若僅為拖延策略,則可能淪為“程序空轉”的工具。
以諸多案例看,業主大會新聘物業決議撤銷權糾紛中,常見的起訴理由多是從“程序陷阱”中找理由,包括如下借口:
質疑通知程序:
業主大會通知是否公示滿15天?是否覆蓋所有業主?
又如業委會是否嚴格履行通知義務,否則也成為訴訟理由。
質疑投票真實性:
這更是司空見慣,電子投票系統是否是官方平臺、電子系統是否數據錯誤、是否存在漏洞?委托投票是否規范?這些問題往往成為個別方拋出的“核”彈。
然而,草根只想問問:當多數業主已作出選聘物業的決定時,過分糾纏技術細節,是否違背了“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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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的“越位”與“缺位”:誰在給業主自治“設卡”?
此次事件中,職能部門以“存在訴訟”為由采取“遠洋捕撈”暫緩新物業進場,看似依法行政,實則折射出基層治理的兩難:
1.“越位”干預: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行政部門職責是監督程序合法性,而非直接決定物業去留。若業主大會會議作出了決議,行政部門應予以尊重,而非因訴訟介入叫停。
2.“缺位”服務:對業委會成立、物業合同范本推廣等事前指導不足,導致糾紛發生后,只能被動“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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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群體更期待的是:依法行政、加強物業監管、加大對物業的法律培訓、推動規范物業運作,加強物業治理與信用體系考核,如何讓物業人見人愛。而非在業主被物業傷透心后,忍無可忍、決定重選物業時候,用“和稀泥”方式維持小區的偽河蟹狀態。
四、破局之道:讓“業主自治”回歸法治軌道
1.增強業主大會透明度和決議剛性:健全完善業主大會機制,讓業主大會透明可控;對惡意訴訟設,立快速裁定機制,避免集體決策被無限期拖延。
2.加強和規范物業選聘招投標活動:細化標準、規范流程、加強指導,減少“模糊地帶”。
3.建立三方協商平臺:業委會、物業、政府,通過定期溝通化解矛盾,而非依賴訴訟這最后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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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莫讓“一人異議”寒了“千人初心”
五一期間,重慶隆昌高書記火了,因為他為人民著想,5月25日,重慶江津區也火了,但是行政主管部門卻站在了業主共同決定的對立面。
錦繡新城的案例絕非孤例,它是中國基層社區治理困境的縮影。民法典賦予業主的“共同決定權”,需要司法、行政、業主三方的共同守護。
作為草根,我們呼吁:法律既要保護少數人的異議權,更要捍衛多數人的選擇權。
唯有如此,“業主自治”才能真正從紙面走進現實,讓小區“管家”不再淪為“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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