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有患者反映河南新鄉輝縣市人民醫院,在進行CT檢查時領取到的注射藥品已過期8個多月,涉事藥品瓶身顯示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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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輝縣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情況通報:
7月13日,有患者家屬反映輝縣市人民醫院給患者發放過期藥品引發質疑。輝縣市衛健委高度重視,立即成立調查組開展全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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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該院介入科存在藥品管理漏洞,相關工作人員未嚴格執行醫院給藥制度,將一瓶過期藥品發放給病人家屬,CT室當值工作人員核對藥品時,發現藥品過期,向家屬說明情況后,及時更換合格藥品給患者使用。目前,已對該院介入科護士長和管理藥品護士作出停職處理,并對醫院進行立案處罰。
我們將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在全市衛健系統各醫療機構開展藥品耗材管理專項整治行動,全力保障病人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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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過期藥事故會頻出不斷
(一)醫務人員違反核心制度
患者住院接受輸液治療,醫囑由醫生開具,藥房發放藥品,病房護士完成治療。在這個環節中,藥房工作人員發放藥品和病房護士執行靜脈輸液治療都需要對藥品進行查對,查對范圍包括藥品名稱、藥品有效期、藥品外觀性狀(包裝是否完好、液體是否澄清透明、有無可見異物等)。
對于未嚴格執行查對制度,藥房工作人員還能由病房護士兜底,病房護士則是最后那道關。查對制度屬于醫務人員日常工作中執行頻率最高的核心制度,沒有之一,從低風險的生命體征測量到高風險的手術,查對無處不在,無時不在。
(二)醫院藥品管理存在缺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按劣藥論處。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要求必須為患者提供合格的藥品,劣藥的使用顯然是違法的。
如何避免違法執業,規范的管理就是最好的法律風險防范。藥品的使用,除治療目的外,如影隨形的是不確定的不良反應,劣藥的使用更會增加患者風險甚至造成人身損害事件。所以,作為醫療機構,無論是藥品購入還是購入后的藥品管理,都應嚴格依法依規進行。
醫護人員應如何
減少或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
過期藥,及時處理
對于藥品的有效期一定要多加注意,有效期指的是在藥品規定的保存條件下保證藥物質量的期限。藥品不同于其他產品,過期了肯定是不能用的。不管是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給病人使用了過期藥,此行為就是對病人的不負責任。過期藥未及時處理,一旦被查也是會被處罰的。
要建立好自身的管理模式,定期檢查藥物
定期進行藥品質量檢查必不可少,如果院方能做到每月檢查,過期藥品也不至于使用到患者身上。建議醫療機構建立近效期藥品管理制度,將臨近效期的藥品單獨放置,并有明顯標識,避免發生使用錯誤。任何危及患者安全的風險事件,基本上都有系統的原因,一定要為醫務人員提供安全的系統,為患者營造安全的環境。
來源:南方都市報、護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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