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旅行社企業:
《云南省進一步加強旅游市場誠信建設10條措施》(以下簡稱《云南省旅游誠信10條措施》)已發布,標志著我省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提升旅游服務質量的工作有了全新的重要舉措,云南省旅行社協會倡導全省2000余家旅行社企業,與全行業、全社會積極協同、全面響應,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積極踐行“旅游誠信我帶頭”行動,帶動全行業誠信經營水平的進一步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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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頭立即行動,對標落實
(一)全行業快速組織企業全體員工深入學習《云南省旅游誠信10條措施》,深刻理解其重要性。嚴格自查整改,對照要求,尤其是合同、價格、服務、信用、懲戒等關鍵點,立即開展自查自糾,立行立改。
二、帶頭規范服務,誠信經營
(二)嚴守合同規范,簽訂合同前,全面、真實、準確告知游客行程信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行程安排、服務標準、費用構成、違約責任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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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傳規范、價格明晰。嚴禁“不合理低價游”、價格欺詐、欺客宰客等行為。宣傳內容要清晰、完整、真實。明碼實價,誠信待客。
(四)嚴禁擅自變更行程、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和組織游客參加自費項目。
(五)注重服務品質,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和內容,確保產品安排符合承諾,杜絕強制購物等損害游客權益的行為,在行程安排、接待服務、信息溝通等方面體現誠信和人文關懷。
(六)高效處理投訴。建立健全內部投訴快速響應和處理機制,對游客的合理訴求及時響應、如實反饋,做到矛盾不升級、問題不外擴。
(七)強化從業人員管理與培訓。加強對導游、領隊等一線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專業知識、應急處置能力及文明禮儀的培訓,給予導游必要的工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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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帶頭強化自律,共建共治
(八)自覺接受全社會的共同監督,發現問題積極開展整改。自覺遵守行業規范,嚴格遵守協會自律公約及誠信規范,積極參與誠信建設的相關活動和培訓交流。
(九)積極維護公平市場秩序,如實舉報行業內違法違規和不誠信行為。
(十)開展聯合懲戒。對于行業內開展聯合通報和風險提示的嚴重失信企業和個人,聯動實施懲戒,不開展任何合作,營造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
四、帶頭壓實責任,弘揚誠信
(十一)企業要將誠信要求納入企業制度,加強員工誠信教育,把誠信要求傳達到每個人,落實到每個行動。營造誠信氛圍,弘揚誠信文化。
(十二)做好誠信旅游的正面宣傳,講好云南故事,傳播云南聲音,宣傳優秀旅游從業者先進事跡,傳遞云南文旅誠信正能量。
“誠信旅游我帶頭”,讓我們攜手共進,以誠信經營為本,以優質服務為先,共同推動云南旅游業高質量發展!
附:云南省進一步加強旅游市場誠信建設10條措施
云南是植物王國、動物王國、世界花園,是公認的旅居向往之地。為進一步支持誠信經營的旅游市場經營主體做大做優做強,獎優罰劣,守護好云南旅游這塊“金字招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推行信用監管,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對誠信經營、無違法違規行為的旅游市場經營主體,非必要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做到“有求必應,無事不擾”。
二、對列入誠信經營、文明經營“紅榜”的旅游市場經營主體,在宣傳促銷、產品推介、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激勵。
三、對有輕微失信行為的旅游市場經營主體,加大日常監管力度,適當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對投訴較多、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旅游市場經營主體,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四、對組織或承接“不合理低價游”,有欺客宰客、強制購物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旅游市場經營主體,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旅行社因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五、對承接“不合理低價游”、虛假宣傳、強制誘導購物、威脅辱罵、滯客甩團、獲取不正當利益、擅自變更行程或增加自費項目、額外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導游,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受到吊銷導游證行政處罰的,不得再次申領導游證,依法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六、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導游實施不少于24學時的誠信教育培訓;對符合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計調、財務、合同專員等人員開展約談督促,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履行賠償補償義務、挽回社會不良影響。
七、對組織或承接“不合理低價游”的旅游市場經營主體,列入“黑榜”,在有關官方網站上公開其違法違規事實。對被認定為涉旅嚴重失信主體的,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和“信用中國(云南)”網站等渠道公開其失信主體信息。
八、針對以團隊游客為主要經營對象,采取“一對一”惡意尾隨、“包廂式”推銷商品、限制游客自由活動、誘導洗腦、強迫威脅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購物店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責任人員,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肅查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云南)”網站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九、對旅行社、導游、購物場所、司機和地陪人員串通勾連,通過商業賄賂獲取非法利益、嚴重影響旅游誠信形象的,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對嚴重失信的旅游市場經營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本措施自2025年8月12日起施行。
供稿
編輯:陳希
編審:陳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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