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追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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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健全助企防范行政爭議機制。結合土地利用、產品質量監管、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等領域涉企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情況,聯合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助企防范行政爭議機制,制定發布企業內部管理行政爭議風險點提示單等,幫助企業完善規章制度,堵塞風險漏洞,促進企業依法經營。
(二十一)開展涉企執法和爭議化解聯合調研。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涉企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聯開展聯合調研,與當地企業開展常態化溝通交流,聽取企業對涉企執法、涉企行政復議等工作的意見建議,摸排企業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增強規范涉企執法的針對性、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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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某公司不服北京市某街道辦事處限期拆除決定書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小微企業 違建認定 聯動會商 自行糾錯
【基本案情】
2016年,申請人某小餐飲公司為滿足消防部門關于雙疏散通道的要求,在外墻搭建了一處鋼制樓梯,作為消防樓梯使用。2024年9月,被申請人北京市某街道辦事處在巡查中發現該鋼制樓梯,以“無規劃許可”為由認定該樓梯為違建,并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申請人對此不服,認為該樓梯在性質上屬于消防樓梯,是基于消防安全需求而建設,并非違建,遂向某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搭建涉案鋼制樓梯是否需取得規劃許可以及是否構成違法建設。根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的規定,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不應計算建筑面積。如果涉案樓梯屬于“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根據上述規定,則案涉樓梯不計入建筑面積,可不單獨取得規劃許可,亦不屬于違法建設,故對涉案樓梯屬性的判定成為本案的關鍵。為此,行政復議機構主動溝通協調多方主體,組織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專家及消防支隊召開專題協調會,并邀請屬地工商聯參與調解。各方圍繞樓梯的建設背景、功能用途、結構特點及法律適用展開論證,區消防救援支隊在現場核查后出具書面意見,確認該樓梯符合消防疏散功能要求。結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規定及消防安全管理實際需求,各方達成共識:涉案樓梯屬于“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因其特殊消防功能屬性,在滿足疏散要求的前提下,不計入建筑面積且無需單獨辦理規劃許可,不屬于違法建設。最終,被申請人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申請人自愿撤回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
【典型意義】
小餐飲企業作為民生經濟的“毛細血管”,在滿足居民日常消費、吸納就業群體、激活區域經濟活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這類市場主體點多面廣、業態靈活,但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其生存發展高度依賴穩定可預期的執法環境。在此背景下,規范針對小微經濟主體的執法行為,成為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的工作重點之一。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未得到消防部門關于涉案樓梯消防功能認定的情況下,僅憑該樓梯無規劃許可而機械認定為違法建設,屬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行政復議機構通過“聯動會商”機制推動多部門協同治理,有效打破了部門間的信息壁壘,明確了違法建設認定的標準,通過合法性、合理性審查倒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推動行政機關自行糾錯,提升行政機關執法規范化水平,凸顯了行政復議在化解涉企行政爭議中高效、專業、低成本的制度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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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行政法研究所所長 成協中
準確認定事實是行政執法中進行法律適用的前提,也是不少行政執法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本案中,某小餐飲公司為滿足消防部門關于雙疏散通道的要求在外墻搭建的鋼制樓梯,是否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成為爭議的焦點問題。這一問題,既是事實認定問題,也具有較強的專業屬性。
面對這一問題,行政復議機關沒有草率定論,而是嚴謹深入地開展審查工作。復議機關主動溝通協調多方主體,組織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專家及消防支隊召開專題協調會,還邀請屬地工商聯參與調解。各方圍繞樓梯建設背景、功能用途、結構特點及法律適用展開充分論證。區消防救援支隊現場核查后出具書面意見,確認樓梯符合消防疏散功能要求。結合規范規定與消防安全管理實際需求,最終達成共識:涉案樓梯為“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因其特殊消防功能屬性,在滿足疏散要求前提下,不計入建筑面積且無需單獨辦理規劃許可,不屬于違法建設。
這一事實認定為后續的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奠定了堅實的事實基礎。通過多輪溝通協調、釋法明理,推動被申請人主動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申請人隨之自愿撤回復議申請,實現行政爭議“案結事了”。這一實踐成果不僅切實維護了申請人合法權益,為企業正常經營保駕護航,更通過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良性示范,有效提升了政府公信力,生動詮釋了行政復議制度在統籌公共利益與個體權益平衡方面的獨特制度優勢。
這一過程正是嚴格依法行政的生動注腳。街道辦事處作為基層執法主體,對違建的認定本應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準確的基礎之上。但在本案中,其未能充分考量涉案樓梯的功能性價值及特殊規范要求,暴露出執法過程中的瑕疵。而復議機關通過專業審慎的審查,及時糾偏,以法治思維重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根基,切實維護了行政執法的權威性與公信力。
從這起行政復議案件的成功處理不難看出,事實認定、依法行政與爭議化解三者環環相扣、相輔相成。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行政復議機關通過調取原始檔案、詢問當事人、實地勘查等方式,構建起完整的證據鏈條,確保事實認定經得起法律與實踐的雙重檢驗;在此基礎上,嚴格對照行政法律法規,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全方位審查,既糾正了程序瑕疵,又規范了實體處理。正是因為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才得以在爭議化解過程中,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保障了行政機關的公信力,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這充分證明,只有筑牢事實根基、嚴守法律底線,才能真正實現行政爭議的高效化解,彰顯行政復議制度“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法治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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