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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廊坊中院(2022)10民終164號判決
裁判要旨:
發包人向承包人出具了商業匯票,匯票到期,承包人向銀行提示付款,因承兌人賬戶余額不足被拒絕兌付,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糾紛起訴,法院判決發包人支付同等數額的工程款。
和銘律師分析:
商業匯票是一種支付工具,到期后實際兌付或者承包人將匯票背書轉讓,視為發包人支付了工程款,反之,匯票被拒絕兌付,承包人可以根據票據關系行使追索權,也可以根據基礎法律關系即施工合同關系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兩種路徑的區別:一是管轄問題,施工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票據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二是優先受償權問題,按照施工合同糾紛起訴,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按照票據糾紛起訴,匯票金額款項是普通債權。
某咨詢稱:承包人按照票據糾紛路徑起訴,進入執行程序后,建設工程被拍賣,承包人的債權是普通債權,債權得不到有效清償,問能否再以施工合同糾紛路徑起訴?我的解答是承包人享有選擇權,選擇了票據糾紛路徑,法院已經判決,問題得到解決,不能再按照施工合同糾紛路徑起訴。(文/和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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