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A投資公司與B科技公司的對賭困局
2019年,A投資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向B科技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注資5000萬元,并與創始人甲簽訂《增資協議》,約定若B公司未在2024年底前完成IPO,甲需回購A公司所持股權。協議中僅模糊約定“回購價格以公平原則確定”,未明確具體計算方式。2025年,B公司IPO失敗,A公司要求甲按“投資本金+10%年單利”支付回購款,但甲主張應以當前凈資產折算股權價值(估值縮水至不足1000萬元)。雙方爭議激化,訴至法院。
案件焦點:
回購對價約定不明時,如何確定合理價格?
投資方能否主張“本金+收益”的回購標準?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
判決結果:
某法院判令甲以A公司初始投資本金5000萬元為基數,按年化8%單利支付回購款,合計6200萬元,并以甲所持B公司股權價值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裁判理由:
目的解釋優先:
協議雖未明確回購價格,但約定“公平原則”旨在平衡投融資雙方利益。A公司作為財務投資者,核心目的是“階段性持股后收回投資及收益”,若按縮水后的凈資產定價,違背其締約目的。參考關聯協議約定:
法院綜合考察《增資協議》中“年化10%業績補償”條款,認為雙方對投資回報存在“本金+固定收益”的合意基礎,故將年利率調整為8%(兼顧市場融資成本與公平性)。責任財產范圍限定:
甲承擔回購義務“以所持股權價值為限”,但執行階段允許拍賣股權或直接抵償。若股權變現款不足6200萬元,A公司無權追索甲其他個人財產。
三、法律分析:俞強律師的專業視角
(一)回購對價約定不明的司法認定邏輯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指出,此類糾紛的裁判核心在于穿透合同文字探究真意,具體分三步:
回溯交易性質:
若投資屬戰略性財務投資(如私募基金),法院傾向保護“本金+合理收益”;若屬產業協同投資(如上下游參股),則更側重股權實際價值。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投資協議需明確區分“財務投資”或“戰略投資”,并在回購條款中匹配對應的定價機制,避免因性質模糊引發爭議。關聯條款體系解釋:
參考協議中業績對賭、分紅條款等,推定雙方對投資回報的預期。例如,本案參照“10%業績補償”確定利率,符合《民法典》第466條“合同條款互證解釋”原則。動態評估股權價值:
若約定“以股權價值為限”,需明確估值時點(如觸發回購時、訴訟時或執行時)。本案以回購觸發時的股權價值為基準,但按初始投資+利息折算金額,實質是“金額債+股權擔保”的混合模式。
(二)對賭回購的合法性邊界
依據《公司法》第74條及《九民紀要》第5條,目標公司回購需以完成減資程序為前提,否則僅能由股東承擔回購義務。本案中B公司未履行減資,故回購責任由甲個人承擔,符合司法實踐對“資本維持原則”的堅守。
(三)實務風險與解決方案
風險1:回購價格條款設計瑕疵
如約定“按市場價回購”,但未明確評估標準,易引發估值爭議(占糾紛總量的32%)。
解決方案:
采用“本金+固定利率”模式(如“單利8%-10%”),或掛鉤特定指標(如“每股凈資產×溢價系數”)。
風險2:執行階段責任財產范圍不明
判決主文若僅寫“以股權價值為限”,未量化金額或估值方式,可能導致執行僵局(如天津某案因無法定價被終結執行)。
解決方案:
訴請中需明確要求“以回購觸發時投后估值折算股權現金價值”,并在判決中載明計算公式,避免執行爭議。
結語:股權回購條款的“避坑指南”
價格條款:避免“公平原則”“市場價”等模糊表述,直接約定計算公式(如“投資本金×(1+年利率×持股年限)”)。
責任限制:若需保護創始人,應寫明“僅以所持目標公司股權變現所得為限”,并排除其他財產責任。
行權程序:明確回購通知送達地址、支付期限(建議≤90日)及逾期違約金(建議日萬分之五)。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個案細節可能影響裁判走向。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專業榮譽: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實習導師
咨詢方式:俞強律師已在公眾號“律師俞強”開通免費電話咨詢,打開微信關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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