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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關于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有關事項的通知。
據知產力了解,現行的具有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及其管轄區域、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訴訟標的額的標準,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其2022年4月公布的(法釋〔2022〕13號,下稱《管轄規定》),于2022年4月印發(法〔2022〕109號)確定的(下稱《2022年管轄標準》),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
根據《管轄規定》第三條,“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次對具有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及其管轄區域的調整,是《管轄規定》公布施行、《2022年管轄標準》印發施行以來最高法作出的首次調整。
附2022年4月公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釋〔2022〕13號《管轄規定》以及法〔2022〕109號通知確定的《2022年管轄標準》: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25〕167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法釋〔2022〕13號),結合知識產權審判實際,最高人民法院對具有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及其管轄區域作了調整。現予以印發,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標準的通知》(法〔2022〕109號)同時廢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經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標準執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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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封面制作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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